第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社区矫正法学的创建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法学是对法现象及问题研究的知识体系,某一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诞生,为某一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学创建创造了条件。早在1951年初,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剿匪、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取缔黑社会组织邪教组织、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等一系列维护新政权和社安秩序的打击犯罪运动,定罪量刑判处了数以百万计的罪犯,除罪大恶极的枪决外,绝大多数都判处徒刑,但当时的监狱收押人数有限,遂接受苏联顾问的建议,学习苏联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组织百万罪犯屯垦开矿,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改造,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国家困难,避免了罪犯坐吃闲饭的同时还在劳动中获得了改造,于是在1954年由当时的政务院制定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政法学院最早开设了劳动改造法学的课程并撰写了早期的《劳改法学》教材,粉碎“四人帮”后,劳动改造事业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中央在保定建立了中央劳改劳教干部管理学校即现在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前身,全国各地也建立了司法警官学校,普遍开设了劳改专业与劳改法学课程。1987年时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的余叔通教授还亲自主编了由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这是新中国第一本统编教材,为全国培养劳改人才与师资队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中国政法大学邵名正教授、兰洁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力康泰教授等又先后出版了《监狱学》,为监狱法治建设培养了不少优秀人才并带动了教育部认可的监狱学专业的诞生,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学。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对象总人数早已超过了监狱在押罪犯的数量。如英国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罪犯的70%以上,美国占68%,加拿大占80%以上,澳大利亚在社区实施矫正项目的罪犯基本上是监禁罪犯数量的2倍左右。[32]我国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从最早期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几万人,发展到2019年底的70多万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411万,每年列管120多万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33]在社区矫正国家级层面立法上,中国后来者居上,制定了世界第一部适用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法学的虚拟性研究提供了真实的社区矫正法的研究范本。同时,该法因主客观原因,又给社区矫正法的理论研究留存了许多空间,除上述所讲到的社区矫正概念、性质、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方式方法外,社区矫正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实体刑法程序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衔接,亟待社区矫正法学的研究深化并为社区矫正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撑。2020年,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辅助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开始实施。此外,联合国、不同地区以成员的形式缔结的一些条约和规则,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欧洲、美洲、亚太地区等专业会议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等,也为社区矫正法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素材。
第二,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尤其是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对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学的创立由必要到可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从现有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来看,最早接触到社区矫正概念并将其翻译引进中国的,是政法院校从事外国刑法和劳改专业的老师和研究生。1985年6月,西南政法学院外国法学研究室和劳动改造学系的老师和研究生武晓岚、陈忠林、全理其、冯陵在邓又天副教授的带领下,组织翻译并内部印制了美国狱政管理专家尤金·米勒撰写的《监狱管理》一书,其中涉及缓刑、假释、社会服务、工作释放、训练释放和学习释放,在第9章还专门介绍了美国“地方监狱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1985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学者杰西卡·米特福德撰写的《美国监狱内幕》(钟大能、李宝芝译)一书第12章,专门介绍了社区矫正的核心制度“假释”。1987年,由龙学群译、陈新华校并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学者克莱门斯·巴特勒斯撰写的《罪犯矫正概述》一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矫正制度,该书的第二部分“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中用了5章的篇幅介绍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社区矫正的兴衰、州及地方和私人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居住方案内的工作、社区志愿者,以及审前释放和转移、缓刑、重返社会方案、假释等制度,这是当时最详细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引介。1991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劳改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孙晓雳又组织师兄弟们重新翻译并以“矫正导论”为书名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1992年,已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并担任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副所长的郭建安校对的美国学者大卫·E.杜菲撰写的《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一书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对美国的缓刑、假释和社区矫正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介绍。198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专业研究生谢正权和邬名安翻译的美国学者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合写的《犯罪学》一书于群众出版社出版,该书专章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研究。上述三本译著对中国的社区矫正具有启蒙意义。在论著方面,真正具有国人自己研究整理与深入调查研究的著作应该是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合著的《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冯卫国著的《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郭建安和郑霞泽共同主编的《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翟中东主编的《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何显兵著的《社区刑罚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刘强主编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王顺安著的《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但未丽著的《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吴宗宪著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平主编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在论文方面,最早的是邬名安编译美国学者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犯罪学》的内容形成的《美国的监禁与非监禁化危机》,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1987年第4期。对中国社区矫正启蒙和推动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决策的是1992年郭建安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上的《关于参加亚太地区少年犯矫正研讨会及实地考察项目的报告》和牵头组织完成的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后与郑霞泽共同署名发表在《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的《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此外,时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中国犯罪学会会长康树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等发表在北京市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的《社区矫正工作初探》《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社区矫正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是国内最早的一拔纯中国化的文章,主要是选用的在北京举办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前专家论证会上的发言稿。随后即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央决策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掀开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序幕,吹响了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号角。根据CNKI论文检索,除专著教材之外,我国社区矫正的论文发表数量是:1987年1篇、1990年1篇、1991年1篇、1992年1篇、1993年2篇、1994年1篇、1996年2篇、1999年1篇、2000年2篇、2001年1篇、2002年3篇、2003年50篇、2004年162篇、2005年223篇、2006年371篇、2007年430篇、2008年423篇、2009年412篇、2010年504篇、2011年805篇、2012年1042篇、2013年912篇、2014年1029篇、2015年999篇、2016年852篇、2017年764篇、2018年763篇、2019年415篇。在论文引用率排行榜中,王顺安撰写的《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发表在《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始终居首位。此外,王平、何显兵、郝方昉著的《理想主义的 〈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和由赵秉志主编、吴宗宪和刘志伟副主编的《〈社区矫正法〉 (专家建议稿)》等,都为社区矫正法的创制做出了贡献,也为社区矫正法学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1]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
[2]参见张苏军:《在社区中矫正:中美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4期。
[3]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现代刑罚人道文明的重要体现》,载《光明日报》2019年12月15日,第7版。
[4]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与工作制度汇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
[5]姜爱东:《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为契机 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载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79页。
[6]参见王爱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载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64页。
[7]参见姜爱东:《〈社区矫正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载《人民调解》2020年第2期。
[8]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
[9]柳忠卫:《假释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0]柳忠卫:《假释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11][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等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35页。
[12]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3]参见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7页。
[14]参见刘强:《国(境)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现状及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
[15]参见刘志伟等:《中国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另见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详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www.daowen.com)
[17]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4页。
[18]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6页。
[19]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
[20]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
[21]详见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通论》,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427~556页。
[22]详见李卓谦等:《专家学者热议社区矫正法草案:社区矫正的定义、机构、矫正对象的概念等存争议》,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7月18日,第6版;又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现代刑罚人道文明的重要体现》,载《光明日报》2019年12月15日,第7版;又见李卓谦:《社区矫正进入依“法”新时代——王顺安:“社区矫正法”出台具有划时代意义》,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1月5日,第4版;又见王顺安:《从刑罚执行到刑事执行—谈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载《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23]参见张春英、张学锋:《加强司法保障 维护司法权威》,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7日,第1版。
[24]王爱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建设 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载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64页。
[25]姜爱东:《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为契机 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载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84~385页。
[26]详见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章。
[27]参见哈洪颖:《社区矫正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6年3月。
[28]参见邵雷:《中外监狱管理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0页。
[29]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页。
[30]傅政华:《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载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15页。
[31]章恩友:《发挥行业优势坚持特色发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行业特色办学的实践探索》,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4期。
[32]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
[33]姜爱东:《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为契机 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载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7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