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法治建设的需要
需要是一切的原动力,更是科研和创新之源泉。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环节,新理念、新要求、新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从科学立法而言,本次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是我国第一个此领域的立法活动,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投票是获得了全票通过,但整个立法过程艰难困苦,耗时较长,其核心原因是中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且经验不足,国外可资借鉴的立法例也不多,在我们之前没有一个单独由主权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法,但最主要的是理论研究得不够深入,包括社区矫正性质和社区矫正法律关系尚未完全搞清楚,甚至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概念。在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社区矫正法(草案)》意见后,大家见到征求意见稿后相当失望,出现不少否定的声音,几乎没听到正面的评价,好在此后卧薪尝胆、广泛调研并多方请求专家学者论证或集体攻关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釆取利益平衡和立法技术回避矛盾,为此赢得2019年最好、最靓丽、最人性化的立法和法治建设亮点评价,但仍然存在无赖地留置争议和诸多无法令人满意、待解决的立法问题,离“科学立法”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负责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非常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法“获得全票通过,常委会立法中只有少数法律有此殊荣。但作为亲历者,我们深知,这一结果并非意味着这部法律没有缺憾,须知立法往往是一个不断磨合和妥协,最终向次优解冲刺的过程。我们理解,全票更表达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长期以来致力于社区矫正工作方方面面的人士辛勤努力的致意;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呼唤专门法律的急切期盼的回应;也是相关部门和决策者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勇于寻求最大公约数的选择。归根结底,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社区矫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健康发展的期望”[29]。同时,社区矫正立法时着重“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方式方法等作了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为社区矫正制度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30]。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法要想达到“科学立法”的目标,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追求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的“科学立法”的路上,就必须要有社区矫正法学的理论支撑。如果理论上不去,疑难问题不解决,社区矫正法要想不断完善走向科学的梦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2.社区矫正工作和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
(1)社区矫正各机关各部门各环节都需要学习与掌握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系统。从工作流程的纵向来看,社区矫正涉及检察起诉环节的以检察机关为主的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及审前调查评估,审判环节的人民法院对管制刑的判决、针对短期监禁刑判决的缓刑宣告和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羁押和监禁期间公安机关、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社区矫正执行阶段的公检法司等刑事司法机关都必须参加的交付执行和撤销社区矫正的收监执行,以及矫正期满后的刑满释放和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司法行政、监狱和公安、民政、劳动、教育及医疗卫生等社会各部门。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来看,涉及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矫正小组。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涉及刑事执行权的应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日常工作的落实,难以想象若没有社区矫正法的理论知识将如何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事执行工作,更无法完成各自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至于更加专业的审前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则就更难胜任。(www.daowen.com)
(2)社区矫正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良法善治是现在法治的基本要求,徒法而不能自行,有了良好,必须要有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去执法、去用法、去发挥法律最大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塑造的功能。社区矫正是一项开放性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风险责任大,素质要求高,不是一般的人可以胜任的。除了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依法落实外,还要对禁止令、职业禁止、禁止家庭暴力和赦免令能予以落实,以及落实新罪、漏罪和严重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人员提出撤缓、撤假、撤暂的建议,如果不学法、懂法、用法或者法律职业水平不够,便极容易违法担责。为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与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法提出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新理念、新要求、新目标,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专门培训所获得的职业素养、知识储备和执法能力,是根本就不可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因此,《社区矫正法》第16条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必须要有精品教材,以及掌握了社区矫正法学真谛的教师,否则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
3.社区矫正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
20世纪末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和社区矫正学科建设。2003年以来,美国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国家缓刑服务机构、英国苏格兰刑事司法中心、加拿大温哥华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等多次组团与中国司法部共同举办社区矫正国际研讨会和各种类型的社区矫正研究与培训项目,上海社区矫正社工组织还组织人员前往新西兰大学培训,此类中外交流与培训工作,对刚起步的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很大的启发与借鉴作用,从中我们也看到了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经超越了监狱管理的传统项目研究。为了配合国家对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人才的需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从2002年开始起,在原有监狱学、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专业基础上,增设了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方向),[31]2014年劳动教养废除后,此领域的老师整体转向社区矫正和戒毒工作研究,不少院校专门设置了社区矫正专业。但是,从出版的教材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应急性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的培训教材,数量虽多,但质量尚待提高,最主要的是缺乏更深层次的法教义学类型的社区矫正法学的引领。在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前,也有不少相关教材,如《社区矫正概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等,但没有见到一本纯粹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社区矫正法学。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正好为社区矫正法学学科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教育部司法部能够与时俱进地将社区矫正法学列入大学专业目录,官方能够组织社区矫正法学统编教材的编写,并相应地成立中国法学会社区矫正法学研究会,那么我坚信社区矫正法学研究的春天会迅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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