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社区矫正的核心假释、基础缓刑和新发展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的单独和附属性立法外,社区矫正规范呈现出以下三种模式:[14]
第一,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即制定与颁布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公认的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的美国联邦制特色的《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用于在该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缓刑官、假释官和矫正社工)的职权、审前风险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措施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运作的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如阿拉巴马州社区矫正法、俄勒冈州社区矫正法。
第二,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替刑措施与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生命刑(绝大多数国家已废除)及其他刑事制裁措施等一起规范,形成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除德国《刑罚执行法》、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澳大利亚《矫正服务令》以外,目前最完整规范的刑事执行法法典是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和丹麦《刑事执行法典》。(www.daowen.com)
第三,制定社区矫正某一领域的单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这主要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替刑制度和非监禁刑罚的发展需要,在不同时期分别制定的带有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并非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或专门性的刑事执行法。例如,新西兰《假释法》,德国《不剥夺自由刑罚执行方案》,日本《缓刑人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更生事业保护法》《日本保护司法》,还有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条例》《罪犯感化条例》,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保安处分执行法”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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