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因监禁刑及其执行弊端而生的,假释是针对长期监禁刑的不足而釆取的附条件提前释放制度,缓刑是针对短期监禁刑的缺陷而釆取的附条件缓起诉、缓判决、缓执行制度。社会服务或社区劳役是针对短期监禁刑和羁押强制措施的问题而釆取的一种有利于损害修复的非监禁刑罚方法或替刑措施。
最早的社区矫正项目是假释,属于监狱行刑社区化的结果,更是长期监禁刑罚累进处遇制度的最后一环。最早尝试假释的,是1840年英属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禁地区的行政长官亚历山大·麦克诺基,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监狱的恶劣环境和罪犯因纯粹监禁而频生是非的现象,组织罪犯通过对劳动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点数制奖励,最后允许出狱劳动的一种监管处遇措施,后被爱尔兰法务大臣罗伯夫顿所借鉴并改造成为三级累进处遇制度中最后一个环节的附条件提前释放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假释的称谓是“conditional release on license”,是一种监禁刑的累进处遇制度,所附条件是劳动。后被美国广泛适用与改造,成为社区矫正核心内容的假释,其英文称谓是“parole”,是决定假释及其以后监督的合称。中文假释一词来源于日本刑法的用法,其含义“与真释放(刑满释放,赦免释放)相对”[9],属于真出狱、假刑满,要跟进所附条件的保护观察及其执行。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是在美国著名的刑罚改革家、著名的埃尔米拉教养院院长布兰克韦的倡导和主持下,“纽约州议会于1876年制定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Elmira Reformatory Act),这既是第一个不定期刑的立法,也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10]
公认的最早的社会参与性缓刑,是于1841年美国波士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在城市法院保释酗酒青少年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附条件缓期判决制度,实质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适用的附条件缓期宣判制度,所附条件就是民间担保人和志愿者的财保、人保及考验期内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或抑制。“所谓的缓刑(相当于我国的保护观察),就是指刑的裁定和刑的宣判予以缓期,并将犯罪人交付监督而说的。”在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如比利时、法国和德国则强调对短期监禁刑罚生效刑事判决的附条件缓期执行,更多的是强调官方甚至是警方负责对所附条件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和制度后被日本在模仿德意志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过程中,“仅仅釆用了缓期执行制度”,最终发展成为独具东方色彩的“附加处分的保护观察与赔偿损失”。[11]第一部缓刑法是在1878年的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并实行,“其内容是让波士顿市长任命一位付薪水的缓刑官(最早是一位名叫亨利·C.荷门威的警官),并规定缓刑是为了让人们能够不受惩罚而得到改造。”[12](www.daowen.com)
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或者服务的一种替代短期监禁刑罚的非监禁刑措施。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刑罚是在英国产生的。理由是在1970年英国的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在一份题为“非监禁刑与准监禁刑”的报告中,首先提出了“社区服务”的建议,旨在实现不同的刑罚目的。具体而言:①可以作为弊端丛生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措施;②有利于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对被害人和社区进行赔偿或补偿;③可以作为财产刑执行困难者的易科方法;④可以体现对犯罪人的惩罚,发挥刑罚必不可少的公正报应及其威慑效果;⑤可以对初犯偶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益于犯罪人就业就学,防止家庭破裂等。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的性质是介于监禁刑罚和缓刑制度之间的一种非监禁刑措施。最早的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立法,是1972年英国立法机关通过的《刑事司法法》中明确规定的“社区服务令”。根据该项法律规定,社区服务令的主要内容是:①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必须年满16周岁或者更大;②犯罪人必须被判决犯有可以受到短期监禁刑罚处罚的犯罪;③适用于除谋杀罪以外的犯罪类型;④在判处社区服务令之前,法庭必须考虑由缓刑官或者社会工作者准备的社会调查报告,相信这名犯罪人适合被判处社区服务令并且有适合劳动的岗位与工作;⑤社区服务的内容是在1年内的闲暇时间内必须完成40小时至240小时的劳动内容;⑥犯罪人的社区工作在社区服务组织者的监督下进行;⑦如果犯罪人不参加工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工作,新违反了社区服务令,就有可能被送回法庭。[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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