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区矫正法治建设:迎来社区矫正法学的诞生

社区矫正法治建设:迎来社区矫正法学的诞生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33条中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了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新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与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此建议国家教育部门和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部,尽快组织社区矫正法学统编教材的编

社区矫正法治建设:迎来社区矫正法学的诞生

基于社区矫正的优点及其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的趋势,考虑到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诸多国际性文件所倡导的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对于“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的要求,[2]同时也为了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改变我国刑罚结构和刑罚适用偏重于剥夺自由的监禁刑罚及监狱行刑的落后面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刑罚文明和刑事执行制度进步的要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而拉开了探索与创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帷幕。[3]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底,社区矫正工作被列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之一。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从而涵盖东、中、西部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探索者。由于社区矫正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所以在2009年9月经中央认可并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第258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布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2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第33条中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了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新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与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此,社区矫正试点从纯刑事政策阶段进入到拥有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刑事执行法之一的监狱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新阶段。

2012年底党的十八大之后,加快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步伐。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4]201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26日,司法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规定,“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制定社区矫正法。”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18年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及其领导班子更加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年12月26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1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从2003年试点到2019年《社区矫正法》颁布,社区矫正在中国大地上走过了极不平凡的17年。根据司法部首任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的总结,“17年来,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经过试点试行、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直至在全国全面推开。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5]又根据负责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的总结,“社区矫正法作为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该法是我国社区矫正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进步,对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www.daowen.com)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尊法懂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最为关键,而尊法懂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人才培养和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政策和法律意识的获得,必须通过正规的大专院校的教育与培养,教育与培训就必须要有优秀的教师和优质的教材。为此建议国家教育部门和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部,尽快组织社区矫正法学统编教材的编写与落实。

其实,在相对漫长的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与实务部门在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及功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及其法律地位等关键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不仅理论与实践专家意见暂未统一,而且就诸如此类问题在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亦反复纠结,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部门对有些问题(如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性质)也没有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长达七八年的社区矫正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引进与试点工作相对时间不太长,经验不够丰富外,更主要的是对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还没有研究到位,对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归纳总结与研究升华得不够,同时社区矫正因其开放性所涉及的实务问题和法律关系,远不是监狱及监狱法能够比拟的,由此就已经深深感受到社区矫正不简单,理论研究与指导十分重要。于是在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问题还没有完全搞明白之前,最好的办法就是搁置争议,釆取立法技术的“留白”方式处理,同时对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具体方式方法,社区矫正法仅规定了基本制度框架,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期待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尤其是社区矫正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对若干重大疑难问题透彻研究后,再作立法修改,不断地补充与完善。

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社区矫正法通过后的立法过程回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早就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社区矫正法”连续多年被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并连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13年2月司法部就将《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成立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及审查工作专班,集中研究修改,并于2016年12月在官网上公布了《社区矫正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该稿对一些基本问题尚未弄清,且内容较简单,只有6章55条,操作性较低,受到了理论与实践部门的一致否定,致使已经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制定社区矫正法”的决策规划搁置。2018年党的十九大之后,司法部在新一届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配合推进《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多次召开社区矫正立法研讨会,加强《社区矫正法》立法调研,研究修改《社区矫正法(草案)》,积极协调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关键问题,进一步明确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立法工作不断地向前推进。[7]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参加立法座谈会、疑难问题咨询。如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问题,“大多数意见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四类人,这四类人的法律地位、义务都有所不同,简单将社区矫正笼统定性为刑罚执行不准确,也缺乏法律依据”。“不少意见认为,将社区矫正定位为刑罚执行,未能正确理解刑罚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用于指导实践,容易出现脱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工作偏差,是‘画地为牢’‘法外施刑’等错误做法的思想根源。”[8]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亲自并组织专家先后赴贵州、云南、浙江、安徽等地调研社区矫正工作。2019年6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社区矫正法(草案)》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6月、10月和12月三次召开会议,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其间立法部门还多次邀请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社区矫正法》的立法问题与风险评估座谈会,甚至在最后定稿之前还就名称问题、用警问题和撤缓撤假撤暂后的风险防控及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选择问题等征求意见。由此可见本次社区矫正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深度与广度,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社区矫正及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其中还存在一些薄弱、有待加强的方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