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安[1]
21世纪以来,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的亮点很多,社区矫正便是其中耀眼的领域之一。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理念皆是舶来品。“社区矫正”的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s”“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前者意为在社区进行的矫正,强调与监狱行刑不同的执行场所,注重的是与监狱监禁性相对应的非监禁性,即不剥夺自由而开展的行刑与矫正活动;后者意为在社区并利用社区开展的各项矫正活动,注重的不仅是非监禁性,而且还强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犯罪人的各种行刑、处遇及其教育帮扶活动。社区矫正概念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使用,在欧洲、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亦有称为“社区刑罚”“社区制裁与措施”“社会内处遇”“社区处遇”“更生保护”“更生服务”等。社区矫正的理念很多,核心的是行刑社会化和恢复性司法。行刑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监禁刑及其监狱行刑的封闭性,不仅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到狱内罪犯的改造项目,而且还容易导致罪犯交叉感染和形成不利于回归社会的监狱人格,因此倡导对不需要、不必要收监执行的被判短期监禁刑罚的轻微罪犯和经过监狱较长时间的监管矫正、己悔改有据不存在再犯可能的不需要也是不值得继续关押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予以再社会化的一系列行刑与矫正的理论、思想和观念,其理念的形成与实践转换的历史有一百多年。恢复性司法的历史则比较短,源起于20世纪末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恢复性司法运动(Restorative Justice),主要是针对传统刑事司法对犯罪与刑罚的不正确认识与做法而展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型刑事司法改革。其认为犯罪根植于社会,与社区紧密相连,犯罪不仅是对国家和社会的间接危害,更是对被害人和社区的直接损害,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报应,更在损害修复。刑事司法不应该是对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有害的公正”,而应该是对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国家、社会、社区、家庭、自然关系和被害人的损害结果的最大化的修复、弥补和赔偿,追求的是一种“无害的正义”。(www.daowen.com)
社区矫正是工作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产物,诞生在19世纪中叶的英美国家,盛行于20世纪末的世界各国,得益于互联网信息社会的科技支撑。社区矫正源于假释,盛于缓刑,成熟于社区服务刑。由于社区矫正依托社区开展行刑与矫正工作,不剥夺自由,不需要更多的纳税人财富的投入,有利于犯罪人保留工作、学籍和家庭生活,降低了行刑成本,提高了矫正效果,避免了监狱烙印和交叉感染,充分体现了现代刑罚适用与执行制度的人道文明、公正谦抑和有利于行刑社会化、促进犯罪人顺利融入社会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现。同时与监狱行刑相比,社区矫正成本更低、矫正效果更好、重新犯罪率更低,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适用和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重点,更是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教育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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