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涵而言,即劳动诉讼立法定位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从劳动诉讼的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应该怎样设定?是按照传统诉讼制度的路子,还是另辟蹊径?我国第一波司法改革强调诉讼制度的正规化建设,第二波则强调诉讼制度的简易化、便捷化,强调调解等非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劳动诉讼应当做出何种选择?
不言而喻,劳动诉讼的立法定位问题意义重大,甚至比劳动诉讼的立法模式更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劳动诉讼的立法走向问题。从逻辑上,是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和反作用内容。正是因为劳动诉讼内容别于民事诉讼,所以才有劳动诉讼立法模式的问题。劳动诉讼的内涵在民事司法改革中的定位从形式上看是和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实质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问题,是构建和劳动法相适应的独立诉讼程序问题,因而这关系到劳动诉讼制度的整体建构。对于劳动诉讼内涵的定位,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走精品化”路线,即劳动诉讼要打造成程序正义的精品。要充分发挥劳动诉讼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长处,即用其所“长”,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以实现程序正义。做“精”诉讼的“精”有两层含义:其一,从量的角度,诉讼处理案件必须是“精少”的,这需要依靠非诉讼机制进行案件分流,树立诉讼补充性、终局性的观念,避免滥诉;其二,从质的角度,诉讼处理案件必须“精准”,即案件的处理必须体现司法公正,其结果是“程序正义”的程序规则下的必然结果,这需要“高度的程序保障”,即坚持诉讼程序的严密规则,避免“臆断”。
而有的则坚持大众化、便利化、低廉化路线,即充分认识传统诉讼的弱点,从传统诉讼制度的现代转型角度另辟蹊径,构建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的劳动诉讼制度。我国劳动诉讼制度改革的制度取向应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其基本制度内涵是“或裁或审”,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在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确立劳动诉讼特别程序。在劳动诉讼特别程序中,要适当缩短审限,确立相对诉讼时效,突出调解的地位,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有的学者则主张,劳动诉讼制度首先要关注的是劳动法庭(院)的设立问题及劳动诉讼程序法规的制定问题,要制定专门的劳动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劳动诉讼的特别程序,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的缩短、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的选任等。[21]有的学者认为,劳动诉讼制度要保护以下一些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审限或改变传统的两审终审制、部分判决制度;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调整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使之相互衔接。[22]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主张,要对劳动诉讼制度做出特别规定:(1)应增设关于劳动诉讼费用的减免规定;(2)应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之规定,增设有利于劳工管辖之法院的特别规定;(3)假扣押与假处分所要求担保金额的减免;(4)法院的职权介入,缓和辩论主义之要求,由法官适度依职权调查取证;(5)强化法官专业训练等等。[23]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劳动诉讼及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如果劳动诉讼制度的改革走传统诉讼的道路,那劳动诉讼制度就没有必要另行立法,走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路子,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严密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即可,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即可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提供严密的程序保障,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正义。但由此会造成劳动诉讼程序的烦琐,诉讼成本高昂,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需要便捷、低廉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劳动诉讼相对独立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第二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具体分析。诚然,我国民事司法改革还没有实现形式理性和正规化建设的任务,但也没有实现大众化、简易化的任务。因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是双重任务:一要实现形式主义的任务,构建完善的严密的诉讼程序;二要构建简易化、大众化诉讼程序。其实,两者并行不悖,在普通程序中要加强形式化建设,但对于简易程序和新型纠纷要实行特殊程序,走简易、便捷、低廉的路线。因此,不可因为形式化的任务而否定构建新型诉讼的路线,更不可将传统诉讼作为新型程序的样板。再者,就劳动诉讼而言,走形式化的路线和我国劳动诉讼司法实践不相吻合。从我国劳动诉讼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大量的劳动诉讼司法解释,尤其是颁布的四个系统的司法解释就体现劳动诉讼要走新路,不可能再走传统诉讼的道路,我国劳动诉讼从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方面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的内涵。并且,劳动诉讼倾斜保护的理念、及时处理的原则等已深入人心,无论是从事审判的法官,还是从事研究的学者,对劳动诉讼的相对独立性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建立专门的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劳动诉讼制度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要求。早在1938年国际劳工局公布的劳动法院中包括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的机构,该机构的特点是: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官外,还有雇主、被雇者的代表参加,有时还聘请劳动问题专家参加;收费较普通法院低,使劳动者有能力负担,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程序比普通法院简单,尽可能迅速解决争议,以免拖延时间,影响职工生活和企业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先调解,尽可能协商解决,以利于劳资合作,搞好生产。[24]
同时,应全面把握劳动诉讼的内涵,它是由理念、原则、制度、程序等因素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而不是仅仅从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来把握。从理念到原则、制度程序,一个比一个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它们之间相互支撑,相互沟通,协调一致。其中,理念和原则是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使得具体制度程序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项程序和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而理念和原则也需要借助具体的程序和制度才能得以体现和实现,从具体制度和程序可以概括和提炼出理念及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劳动诉讼制度从管辖、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主体、裁判依据、执行等方面都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制度。从这些制度中可以概括、总结出劳动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等抽象层面的东西,而理念、原则又恰恰是体现了劳动诉讼的灵魂、核心和基本精神。而我们往往只注重程序、制度的构建,而缺乏对理念、原则的挖掘、提炼。缺乏理念、原则的指导,劳动诉讼程序、制度的应用可能会产生偏差,甚至迷失方向,在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注意劳动诉讼基本理念、原则的指导。上述学者对劳动诉讼内涵的概括是符合劳动诉讼发展方向的,也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特点,但只注重制度的构建、程序的设计,而忽视了理念的提炼、原则的概括和指导功能的发挥。比如在劳动诉讼中应当贯彻倾斜保护和及时处理等基本原则,注重实质正义等社会法理念的追求,如此才能把握劳动诉讼的真正内涵,劳动诉讼各项制度、程序之间才能协调一致,共同发挥作用。
总而言之,在民事司法改革中,从形式上,既要暂时将劳动诉讼纳入其范围,又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而劳动诉讼最终要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从其内涵而言,要走新路,不可将劳动诉讼作为传统诉讼的翻版。
【注释】
[1]周湖勇,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和劳动诉讼;杨康乐,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之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而和《立法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3]具体见较第二部分。
[4]有的批评是比较中肯的,如有的说,司法实践中司法先行的惯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常常突破法律的现有规定,但其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而且有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其他单位的性质、职能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无法以司法解释得以规定的内容。参见谢国伟、杨晓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305页。有的则非常尖锐,如有的学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解释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创制法律,司法权侵害了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制定司法解释,又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做到公平;由于我国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以法规和规章为主,其解释变成了为法规规章进行的解释。参见孙德强:《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9页。
[5]李景森:《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6]姜颖、吴亚平:《劳动争议处理教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7]黄松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8]赵钢、刘学在:《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9]我国台湾地区“劳工诉讼辅助法”第1条。(www.daowen.com)
[10]范愉:《集体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11]肖建国:《民事诉讼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12]如对有关原则进行修正,实行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相结合,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13]如对双方当事人力量不对等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利于对弱者的保护。
[14]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15]洪冬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评析》,载《学海》2008年第6期。
[16]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274页。
[17]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页。
[18]刘昆岭:《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衔接的困境思考》,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
[19]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20]宋新平:《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规的完善》,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21]王燕玲:《我国的劳动诉讼制度析》,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2]张冬梅:《完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3]转引自黄国昌:《我国劳动诉讼之实证研究——以第一审诉讼上诉审理与终结情形为中心(上)》,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2008年第106期。
[24]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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