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域外劳动诉讼立法考察与借鉴经验

域外劳动诉讼立法考察与借鉴经验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得比较完善和成熟,各国的劳动诉讼制度更是异彩纷呈,各具特色,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二是糅合式,即将劳动诉讼纳入其他法律中。从域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劳动诉讼程序相对独立于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发展趋势,其立法模式主要是采纳第一种模式,即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或者在劳动法典中规定劳动诉讼程序。

域外劳动诉讼立法考察与借鉴经验

域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得比较完善和成熟,各国的劳动诉讼制度更是异彩纷呈,各具特色,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关于劳动诉讼的立法,域外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独立式,即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如德国制定专门的《劳动法院法》。二是糅合式,即将劳动诉讼纳入其他法律中。具体而言,又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将劳动诉讼程序纳入劳动法中,如法国将劳动程序法,包括劳动调解、诉讼等在劳动法典中专章规定。在法典第五卷用两编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中第一编为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具体规定了劳资调解委员会的权限与机构、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劳资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劳资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内部机构的设置,之后还规定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管辖、上诉、异议、回避及经费等程序内容。第二编为集体冲突。其二,将劳动诉讼程序规定于劳动争议处理法中,也就是将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归于一部法律中,从而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其三,将劳动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中,列出专章规范劳动诉讼,或者不对劳动诉讼专门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在一些单行法规中专门就劳动诉讼做出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就劳动诉讼的特殊问题,则由单行法规做出特殊规定。关于劳动争议的审判组织,台湾地区“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处理前项劳动争议,必要时应设立劳工法庭。”为“有效解决劳资争议,辅助劳工诉讼”,[9]特制定“劳工诉讼辅助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贫困而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对律师费的补助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从域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劳动诉讼程序相对独立于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发展趋势,其立法模式主要是采纳第一种模式,即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或者在劳动法典中规定劳动诉讼程序。但第一种模式为最多,如德国制定专门的《劳动法院法》,芬兰的《劳工诉讼法》、以色列的《劳动法院法》等。但从发展趋势来看,第二种模式也在逐步增多,也有可能成为发展趋势。

现代法和近代法不同,近代法严格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且程序法和实体法相对应,也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就有什么样的程序法与之相对应,如民法有民事诉讼法相对应,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对应,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相一致。但现代发展的一些新型法律部门却不同,尤其是在公私法兼容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环保法,实体和程序并不是严格分离,而是实体法中具有诸多的程序内容,如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有反不正当竞争的程序规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具有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因为,如果适用具有一定普适性的诉讼法,这些程序规定在强调程序特征的同时,往往不加区别地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各类纠纷解决。其缺点是,诉讼程序脱离实体法律关系和法律调整目标,不能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及纠纷的特殊性采用具有针对性和适当性的救济方式和程序。这样某些程序容易泛化,或者效果不佳。因此,当代法制在发展中越来越注重从问题和纠纷解决的实际出发,在以实体法为中心的同时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体系,例如劳动法、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10]原来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劳动诉讼专门规定或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很少被采用,即使是以前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国家,其立法模式也在不断改变,即向第一种模式,也就是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或审判法转轨,如日本2005年制定专门的《劳动审判法》,逐步改变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的做法。(www.daowen.com)

在劳动诉讼程序方面,域外充分考虑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简捷、及时解决的特点,一般都有特殊的程序设计。德国和法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比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要短,程序也更为简捷。在德国和意大利,劳动诉讼尽量使用口头形式,因而普通的劳动者也能进行诉讼,不必由专业化的律师代理,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和解。即使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国家,也对劳动争议处理做出比普通民事案件更为简捷、迅速化处理的规定,如意大利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对劳动争议案件也做出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的规定:和一般的民事途径相比,劳动法途径更简便、迅速。

设置专门的劳动审判机构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普遍的发展趋势。基于对劳动关系状况的深刻认识,各国和地区在劳动诉讼上适用简易、低廉、快速的程序,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并有着专业的劳动法官。唯有采用专门的法院、专业的法官及专属诉讼程式才能迅速有效、公平合理地解决劳动争议。如德国有专门的劳动法院,英国有工业法庭、上诉就业法庭,法国有劳资争议委员会等。亚洲的以色列也设立了劳动法院包括地方劳动法院和国家劳动法院。非洲的马里共和国的司法组织也有专门的劳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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