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机制的主要义务主体同环境权的主要义务主体一样,主要针对政府和企业两方的义务。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想取得明显的效果,就必须健全环境问责机制,建立正确的环境考核标准,将环境问责机制落实到干部考核标准中,对官员的考核不再仅仅依据经济发展水平。
同时,通过环境问责机制,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企业文化的渗透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虽然可行,但毕竟任重而道远。现阶段,最重要的还是通过环境问责机制加强制度上的硬性规定,促使企业知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利益才能保持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而维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还要加强制度方面的硬性规定。相信通过这样多管齐下的方式,开篇所提的类似村民集体下跪的群体事件将不再发生。
【注释】
[1]武杰希,福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
[2]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pkulaw.cn/。
[3]资料来自大河网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08~03/05/content_41962.htm,河南商报电子版,2008年3月5日,B02,村民跪求化工厂停产。
[4]杨朝飞:《环境污染损害谁埋单》,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9期。
[5]胡联合、胡鞍钢、何胜红、过勇:《中国当代社会稳定问题报告》,红旗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6]马彦勇:《加拿大处置群体性骚乱的做法和启示》,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版,第3页。
[7]《中国党建词典》,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www.daowen.com)
[8]来自新浪网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10~01~25/124319541548.shtml。
[9]陆学艺、李培林、陈光金:《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10][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41页。
[11]光辉、陶建军、袁开国、李振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策》,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19期。
[12]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载《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5期。
[13]商磊:《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成因及解决路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4]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15]李炳安:《社会权——社会法的基石范畴》,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7月。
[16]汤黎虹:《社会法的生成与体系定位》,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7月。
[17]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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