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法治,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罚措施和执法权限

完善法治,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罚措施和执法权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如,我国《刑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犯罪行为的惩治主要限定在对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或直接负责人的打击上。对这方面的规定,应该在刑法解释中对如何确定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具体判定标准给予规定。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具体规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执行部门的执法权限。对于突发性事件的主体具体规定处罚措施,防止执法机关的不合理处罚。

完善法治,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罚措施和执法权限

一方面,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修正等途径使其更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如《治安处罚法》对处罚法定原则规定的缺失,导致从原则上控权缺憾。处罚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部分的第3条,而《治安处罚法》尽管其基本原则规定得相对丰富,除继续保留了原条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外,还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开与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但其对立法原则的规定有明显的欠缺,既没有借鉴《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也没有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衔接。没有处罚法定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和准则,势必会严重影响对警察权力规制的效果。[6]

因此,我们应对治安处罚法进行原则性的修订,以处罚法定作为其原则,限制公安机关及警察的权力,保证公民得到合理公平的执法处理。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与标准均有所不同,而且重的过错行为获得的赔偿还不如轻的过错行为,这种不均衡就导致了实践中适用依据的分歧。更需要思考的是,对于严格限制公权力的权力,我们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再如,我国《刑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犯罪行为的惩治主要限定在对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或直接负责人的打击上。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难以具体确定主体。对这方面的规定,应该在刑法解释中对如何确定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具体判定标准给予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已有法律应具体完善相关处罚措施,及时修订,适应具体执行的需要。

另一方面,应该积极进行安全治安方面的相关立法工作,如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网络消费等方面尽快立法,填补法律的空白,用法律规定具体的社会行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对于依法处置诸如社会群体事件的社会冲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法在具体实施方面,很多情况下难以执行。尤其是对群众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上规定不明确。根据第69条规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安全治安方面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具有突然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在相关法律制定并不完备的方面,对于其的处理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在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的今天,应该专门制定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一是之前提出应建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部门具体工作的法律依据;二是作为应对社会紧急状态的具体规则标准。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具体规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执行部门的执法权限。对于突发性事件的主体具体规定处罚措施,防止执法机关的不合理处罚。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信息传播等规定,需要更细致的解释,不能让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对上级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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