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政府执政方式,及时提升政府公信力。
首先,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应当在法律层面加强政府的相关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制度、信访制度等。设立领导信箱,领导定时亲自阅读群众来信,及时处理群众难以解决的问题。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使社会张力得以释放。及时公开政府政策信息,信息的公开是理性沟通的前提,政府与群众信息不对称时,就不能进行理性沟通。立法方面设置相关制度,在考核政府工作时,以上网投票、公民实际问访等形式,采纳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由特定机构收集后,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部分。
其次,在法律机构建设方面应独立设置一个群众突发性事件专门处理部门。政府负有社会责任,政府社会责任作为义务,这是由社会法确认的。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确认的突发事件应对义务,社会安全法确认的社会安全维护义务等等。政府社会责任作为社会法上的义务,是“硬法”责任,即社会责任作为社会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就要追究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特定的行政机关都有着具体的职能。在出现群体性事件时很难兼顾自己的正常工作,会给行政工作及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并且也很难做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以立法的形式设立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门处理部门,该部门设置预警系统,以建立一系列与社会预警机制密切相关的社会指标作为核心指标,日常工作是监控预防工作,如统计涉警事件的发生率、监督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等。该部门定时演练,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借用公安机关警察的力量。但该机构在具体人员方面,应有法律工作者,有心理学专业人士,能够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及时劝导,不能简单地以暴治暴,防止更严重的状况出现。在处理事件纠纷的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发布信息,如实公布事故的处理过程和事实真相,避免造成民众恐慌危及政府公信力。在事件处理之后,该部门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备案,在已经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吸取教训,反思和检查应急预案的效果和效率,在以后突发事件发生时如何更好地取得民众的信任。坚持实行行政问责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www.daowen.com)
再次,为了消除和避免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应建立权力监督体系。政府部门党员内部,应严打严抓贪污腐败问题,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不享受特权照顾,改变官僚主义作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程序。机制优化预防腐败理论是预防腐败理论研究的前沿,但其理论的系统性仍未完全建立。其核心的目的通过融合系统论和新制度主义强调机制优化在预防腐败问题过程中的意义。[4]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现状,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建立健全纪检部门等独立机构,对权力部门的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权力不正当运行的现象,通过相应的立法,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和制裁。另一方面,应公开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要设立一定的公民诉求机构,使公民能够对行政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告知其相关诉求。完善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使执法有一定程度的公开透明。另外,公民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举报可以通过投入特定邮箱信箱等形式,反映给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纪检部门。真正形成权利监督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
最后,尽快实现司法独立。将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开来,通过立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通过立法或完善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不合理行为的具体要件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可以通过纪检查处、群众举报等形式对具体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员给予法律上的相关制裁和处理。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适当的放权,使其以中立者的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实现依法审判。保证公民的相关诉求及时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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