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和企业将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开展合作,在许多领域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冲突,只不过各自起着不同的作用,并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合作有助于重建国家的基础结构,供给共担将会变成平常的事情。
在犯罪治理领域,虽然国家主导着反犯罪进程的基本方向,但在某些具体的环节中,仅凭国家的力量却难以有效地防控犯罪活动。于是,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或者说整合、吸收社会力量就成为国家自然而然的选择。而在企业力量迅速崛起的时代,企业作为社会力量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始在犯罪治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毕竟,企业的参与能丰富犯罪防控领域各类产品服务的数量和类型,促进国家机构提高效率。因为相对于大多数复杂的国家机构,企业组织信息更为透明流通,能促进资源有效的配置。当然,企业力量的增强、活动范围的扩大并不必然地代表国家权限的退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不过是国家行为方式的调整。实质上,问题并不在于是扩大还是缩小国家的行为区域,而是要认识到犯罪治理方式必须适应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地点与特定的情势。解决方式部分取决于具体的情景,因为不同时期国家面临的问题不同,采取的对策也会随之变化。
西方国家的相关实践表明国家对待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态度正变得越发理性,逐渐摆脱了意识形态的争论,能够更加务实地选择多种犯罪防控的方式。例如,国家通常会动态地利用企业力量,既从事合同外包,又会将那些不成功的外包收回改为由国家直接提供,而且还在同一领域开展国家提供与企业承包相结合的方式。如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国家则会加大对承包商内部运作的监控,通过实施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迫使合同承包商像一个国家机构那样运作,并使其承担一种“社会责任”。事实上,国家正在积极利用市场,将市场结构用于创造竞争、管理垄断和减少合同外包的交易费用。或者说,国家将职责、竞争与企业整合进入新的犯罪防控进程中,形成国家、企业相互交错的新型统一战线,以达到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有效防控犯罪的目的,从而提高整个犯罪领域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国转型时期的犯罪局势变化很快,犯罪防控需求大为增加;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迅速崛起,在社会中的角色日益凸显。这很自然地促使了企业的身影显现在具体的犯罪防控活动中。当然,企业参与犯罪治理,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将目光锁定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狭窄视野内,也不能理解为只有“完全不存在企业”和“完全由企业控制”两种极端的情况。更为合适的观点应该是,企业参与应被看作是在完全不参与到参与所有活动的谱系中参与程度不同的多种选择,并非“全部参与”或“完全不参与”的极端选择。问题的关键是决定如何更好地满足防控犯罪的需求,而不是简单地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而又粗率的选择。(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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