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ance”一词被译为“治理”,最初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governance”与“government”(通常被译为“统治”)一词交叉使用,并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兴起,“治理”被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新的含义,其内涵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
在治理理论框架下,传统的国家权威受到了挑战,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随着现实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和妥协,必然会出现排斥某一组织独占垄断的局面,并要求弘扬民主、宽容和自由等理性精神。事实上,治理理论的出现使得权威,包括国家的合法性,都在一种积极的基础上得以重构。简单地说,治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所以,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其次,治理的主要特征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营部门合作。也就是说,治理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国家的有限能力和新型的强大社会势力。最后,治理强调的是建立一个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达成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在这个网络中,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的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运行机制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的权威,而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
从上述内容上看,“治理”理论将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国家和社会的合作过程,从而力图发展起一套管理公共事务的全新技术,强调管理就是合作。换句话说,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内,国家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等群体势力共同构成了相互依存的治理体系。“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在这种体系中,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每个行为者独立运作而又相互依存,共同分享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资源和权力,形成了“伙伴关系”。总而言之,治理理论将权力来源于公众这一极为重要但又经常被忽视的观点旧话重提,并赋予新时代的意义,认为权力中心分散化的安排不但有助于提高效率,还能增强公众的满意程度。基于此,当国家遇到出于资源的限制或者能力的不足导致的无暇处理、难以解决的问题,只要是在社会秩序许可的范围内就完全可以向其他组织开放。可以说,治理理论就为国家向企业等社会组织开放长期以来属于国家责任的专有领域提供了理论支持。(www.daowen.com)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一个社会技术变革十分迅速的世界,国家的规模虽然在持续扩大,但是完全由国家负责提供公共物品,维持社会秩序却逐渐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主要的原因之一在于,伴随着科层式结构的日益复杂,国家机构的效率在快速下降。按照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A.Ostrom)的观点,为避免这个问题,国家应该通过授权而不是事必躬亲。“除了扩大和完善官僚制结构之外,还可以有其他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的组织形式,官僚制结构是必要的,但对于富有生产力、富有回应性的公共服务经济并不是充分的。特定的公益物品和服务可以超越特定政府管辖的限制,通过多个企业的协作行为来共同提供。”这种强调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多元化,强调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社区组织均可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的理论,实质上意味着把多元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唯有国家和市场的共同努力,才是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之道。
依此思维进路,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特别是作为协助者参加具体的操作工作,而没有涉及国家基本的刑罚权时,不但不会削弱国家权威,反而可以视为国家宏观调控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力量的一种良好措施。只要将公共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便完全可以在国家机构和企业组织之间建立一种协助机制。企业的参与并没有影响国家在犯罪治理领域的权威地位,反而因此提高了国家治理犯罪的效率,增强了公众对国家(机构)的信任,从而有助于国家巩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