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民营企业参与帮教活动,并非地方基层司法机关的一时之作,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专业机构对犯罪形势变化的一个积极回应,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价值。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急剧扩大、人口流动快速频繁的大背景下,国家必然要采取多元化的犯罪预防措施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同时也必须根据现实需求主动调整犯罪治理手段,力图将犯罪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国家应当积极地借助、利用和整合多种社会力量,毕竟,打击犯罪的成本高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赖专门机构来达到防控犯罪的目的。从某种角度来看,企业帮教活动的开展意味着国家反犯罪专业机构借助企业力量共同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问题,是基层司法部门的一次成功尝试,较好地缓解了目前普遍存在的轻微刑事犯罪人监管难的困境,具有十分显著的现实价值。
为了更好地完善和规范企业帮教活动促进其进一步推广适用,笔者认为可以将企业帮教活动整合在现有的社区矫正的制度框架之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调整企业帮教活动的主管部门,将这项活动交归司法部门负责。虽然从具体的操作细节上看,基层法院推行的企业帮教活动与现行的各地区正在试点的社区矫正实践有所不同。例如,社区矫正主要是以社区为平台,企业帮教是以企业为载体;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犯罪分子”,而企业帮教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偶有假释的青少年犯。但是从本质上看,企业帮教活动是一项基层法院引导企业力量参与青少年缓刑犯的监管矫正工作,与社区矫正实践一样,同属于社会力量在刑事领域的渗透,完全可以涵盖在社区矫正的范畴之中。(www.daowen.com)
其次,应当规范细化企业帮教活动的操作流程,使之合理合法高效地运转。简而言之,基层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帮教对象的选择标准、帮教活动的内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在操作层面上,可以采用现代的信息化手段,借助电子科技设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而提高该项活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降低操作风险,扩大帮教活动的适用范围。
最后,不得不注意的是要加强对企业基地的规范监督。一方面,通过国家机关加大对企业组织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企业侵犯帮教对象个人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企业方的利益诉求,毕竟企业并非国家机关而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因此,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措施、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积极地引导和刺激,从而保证企业帮教活动能够长期健康的发展。笔者认为,具体做法可以借鉴上海市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既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人员素质、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等问题,也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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