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主体的权责变迁:管理减少 专业提升 监督不足

政府主体的权责变迁:管理减少 专业提升 监督不足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政府主体的变迁,可以发现管理部门数量下降,专业性提升。监督既是政府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主体的义务,具有行政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更类似于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来规范政府主体的监督义务,此方面实为主体制度下的一大瑕疵。

政府主体的权责变迁:管理减少 专业提升 监督不足

在2005年,基金会设立之初,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主体是比较广泛的,包括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而在2010年的管理办法中则将政府主体缩减为两个: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并延续至今。通过政府主体的变迁,可以发现管理部门数量下降,专业性提升。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升管理的效率,同时更容易划分职权,避免多头管理的弊端。

1.政府主体的主要职权

其一,规划权。作为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最高管理者,掌握着基金会的性质、组织和发展方向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职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在基金会的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可以概括为规划权。具体表现为,在2005年的《管理办法》第6条中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在2010年的《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中,基金会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4条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章程》及工作规范,审定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由此可见,政府主体由最初的相对具体的直接管理转化为现行的间接管理,将本属政府主体的规划权的大部分内容下放给基金会,其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基金会的工作。

其二,监督权。由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是在2006年8月才正式成立,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是在2005年就设立了,之前是由政府主体在行使主要的规划和管理职权,故而监督权更多地体现为内部监督,而在基金会正式成立并注册之后至2010年颁行新的管理办法,政府主体将自身所享有的大部分规划权下放给基金会来行使,自身只保留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目前为止,监督权尚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主要是每年由基金会制作年度报告上报给上海市科委和教委,之外尚没有发现其他制度性的监督手段。(www.daowen.com)

2.政府主体的主要义务

其一,出资义务。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上海市政府投入,少部分来源于社会捐助。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2005-2007年,资金规模为1.5亿元,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随后就由上海市政府每年向基金会投入1个亿;同时,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通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政务网站”[3]查询到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基金会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是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原始基金数额为2000万元,到2011年年末资产总计710782696.87元,其中2011年度收入94844724.81元,包括捐赠收入1137674元。从2011年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中就能够明显看出,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这也决定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其二,监督义务。监督既是政府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主体的义务,具有行政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政府主体的监督义务主要是由它的主导地位和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的,没有政府资金的投入,没有政府主体的推动,基金会就不可能存在;没有政府主体的监督,就不能充分保证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没有政府主体的规划和管理权的下放,也就没有监督义务的紧迫性。

基金会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更类似于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来规范政府主体的监督义务,此方面实为主体制度下的一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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