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校治理结构的基本表征是行政权力支配其内部治理结构。行政权力通过严格的科层管理模式,决定高校内部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大学的整个管理体系按照行政原则建立起来:庞大的行政、后勤人员队伍,校内所有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按行政原则安排在不同等级之中,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谈判的权利。而在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会是依照一定规则产生的一定数量的董事组成的,拥有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权等核心权力的组织。事实上,大学组织是一个多样化、具有利益冲突的复杂系统,目前诸多的大学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者服务地方,与社会关系越来越密切,也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对大学进行投资,大学与社会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让哪些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是一个急需厘清的问题。董事应该代表多方利益主体的契约性主体,各利益主体只能在一个界定的理性范围内追求各自的利益,囿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董事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明确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政府在董事的遴选过程中不能缺位,否则政府的利益在高校中得不到表达。另一方面政府也不能通过实施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而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大学董事会无异于“摆设”。所以,不管是为了保证政府在高校管理中应有的权力还是限制其无边界的权力,政府都应成为董事推荐中的一员,而不是唯一主体。在选拔董事时,首先要考虑与大学密切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它们对学生的成才就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学校专门为此开设定点招收班。此外,能对高校产生经济影响的社会力量也是考虑的重点,投资者的利益需求要能有表达的机会和途径,还有吸收那些对高校发展有深远影响,产生良好社会效应的社会人士,包括知名教育家、企业家等。来自各行业各阶层的董事,在董事会运行的过程中,他们会把在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的管理经验及经营理念、方法带入到学校管理中去,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以及长远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所以,不同的董事所肩负的职责和义务也是不同的。
第一,政府指派的董事。政府是我国公立高校的最大投资者,政府的利益必须在高校管理中有所体现,让政府官员担任校董事会的领导职务,可以使政府的权益得到实现。但是,我国公立大学具有数量多、类型多样化的特点,担任董事会领导职务的政府官员应该“因校而异”。隶属于国家不同部门的高校可以由部副部级以上的官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省属高校则可以由省级领导、政协委员或相关厅级领导担任,省属市管或市属高校可主要由当地官员担任董事,这些董事的主要职责是:
(1)对涉及大学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办学宗旨、发展方向等决策性事项提出要求;
(2)对大学的教育规模、资金来源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和把握。
第二,董事长。《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所有高校在设立董事会时都应当把这一原则放在首要位置。按照我国目前的体制,校长是公立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规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公司经理(校长)。至于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法人机关的一般运行机理,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基于公立高校董事会的特殊性,可以由政府直接任命董事长。同时,将实际上存在的“一把手”制度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统一起来,由学校的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如果校长更合适,也可以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根本目的是将董事长的角色与校长分开。近年来,随着高校腐败案件的不断揭露和查处,高校权力腐败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招生腐败、学术腐败、经济腐败等各种腐败现象在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并不鲜见。近两年来可以举证案例就有广东湛江师院的院长郭泽深因经济问题被拘、武汉大学两名校级领导涉嫌受贿被捕、桂林电子科大原副校长受贿114万元被判无期等等。权力腐败不仅给公立高校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到其基本功能的实现。造成公立高校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公立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高校校长聘选制度与高校本身的文化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等一系列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公立高校校长由政府直接任命的方式曾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从高校长远发展来看,校长由政府直接任命的方式已经成了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障碍。完善校长聘选机制,势在必行。校长的权力高度集中而缺乏应有的约束,师生民主参与和监督权力难以发挥作用。行政权力在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学术价值判断中过度介入,恶化了学术环境,大大扩展了腐败空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www.daowen.com)
首先,采用法治化的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学校治理,建立权力相互制衡与协作的内部治理结构,是防控高校腐败的根本出路。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对于滥用和违法行使权力的校长、董事长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等进行的只是一般性规定,从而无法为内部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违法行使责任的追究提供原则性指引。其次,没有对董事长运用行政权力侵犯学术权力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从而不仅使得行政权力侵犯学术权力的行为得不到制止,也加剧了学术权力的边缘化和内部治理的泛行政化。再次,对于行政权力侵犯高校师生权力行为类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在公立高校内部权力关系中,行政权力不仅在配置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也没有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约束。据此,在扩大学术权力权能和领域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以董事长或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管理的边界,行政权力中涉及学术权力的以日常管理、服务管理为限,其他的由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保障学术权力独立行使。董事长不应具有高于其他董事的法律地位。最后,厘清公立高校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的法律边界,在合理配置政治权力权能和行使领域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两者权力边界划分,明确规定政治权力职能范围应定位于学校思想政治领导工作和权力监督,以克服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交叉重叠和权责利不清的缺陷。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和任命次级委员会成员等。按照惯例,他(她)一般还充当董事会对外发言人的作用。但是,董事长的定位主要是董事会的领导者,而不是高校的领导者。
第三,教授教师董事。也就是从本校或本高校系统的现任教师当中遴选出来的董事对于教学事务拥有至少半数表决权。在我国公立高校中学术权力行政化表现十分突出。公立高校以行政理念和方式管理学术问题,学术权力运行的行政化、等级化较为突出。大学的学术性在许多层次上被行政性所代替,造成了大学校园内“学术本位”与“官本位”的价值冲突,“学术意志”与“行政意志”的权力冲突,“学术群体”与“行政群体”的利益冲突。学术权力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其运转依赖于行政权力,而重要学术岗位大部分被行政人员所把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重合,没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在学术事务中地位边缘化,而行政领导和工作人员依靠行政权力大肆获取学术研究等资源。学术评价机制行政化,行政权力通过建立一系列行政化评价指标,依照行政逻辑对学术活动进行评价,以实现行政权力拥有者的办学目标。学术权力难以决定学术事务,必然使得学术自由和学术至上无法成为公立高校治理的基本理念。所以保障师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彰显师生主体地位和促进高校治理民主化的基础。要让公立高校的教授、教师型董事在公立高校内部重要事务管理中,特别是学术事务中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包括监督权,使董事会成为高校师生切实行使权力的组织,使民主参与权有施展的平台。
以行政机构为主导的管理模式是我国高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并延续至今的高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已体现出较多不足,无法体现高校的根本属性,也不利于现代高校制度的实现。引入“教授董事”治理模式,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权力运行机制,突出学术权力的作用,从根本上体现了现代高校的管理理念,对建立现代高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一定比例的“教授董事”,以扩大基层学术人员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的学术权力,有效地保障“教授董事”的权力落到实处,同时也对我国高校改革进行有效的约束与限制。学术自由是每一位学者、教授在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中,享有的追求真理的自由权。它是为了保护学者、教授在真理追求过程中,触犯了某些政治、宗教或社会正统论而不用担心受到惩罚或被解雇。让一部分教授出任董事,可以使这群人的诉求有表达的平台,从而保障高校中个人教学、科研学术的自由权。
第四,学生董事。所谓学生董事,是指以在校生的身份加入本校或本高校系统董事会的董事。他们应拥有学习自由,有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这不仅是法治化治理公立高校的要求,更是彰显大学精神的要求。大学精神是大学具有人格魅力、长久生命力和创新的基础所在。让学生参与高校的治理,有利于高校学生民主理念、自由观念、创新精神的培养,大学精神才有成长和发展的环境。与此同时,在公立高校实际的管理运行过程中,由于学生在校的短暂性,其所起的作用相对微弱。对学生董事,可以限制他们的表决权,避免他们只是学生群体利益的代表而对高校整体利益产生妨碍。一旦该董事从所在学校毕业,就丧失了董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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