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杓丹[1]
【摘要】 高等学校董事会建设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飞速发展,作为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校董事会的成立,有利于广纳各界精英的智慧,丰富学校的办学理念;有利于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然而高校董事和高校董事会是两个权力和责任都存在很大差别的法律主体。尽管董事会是高校的法定代表机构,作为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单个董事却没有在法律上可以代表高校的任何地位。尽管如此,每位董事都对高校负有忠实和关注义务等受托责任,一旦违背这些受托义务,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或董事会的决策承担个人责任。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发挥高校董事会的积极作用,推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促进高校管理体制的建设发展,本文着重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公立高校 董事 法人治理(www.daowen.com)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克服行政化倾向”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运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立高校董事会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公立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主导力量。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行政化较为突出,已经成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主要阻碍。因此,从法律层面研究如何推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法人治理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运用法人治理结构来运作公立高校的内部结构,是高校办学自主权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尚未全面确立采用董事会运作的法人治理模式,但在高校的发展中,它必将向国际通例靠拢,因此,探讨法人治理模式下的公立高校的董事会与董事制度很有必要。当然,董事会与董事制度涉及的范围很广,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重大课题,本文限于篇幅,仅讨论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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