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慈善事业监督机制的优化策略

我国慈善事业监督机制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作为最早拥有慈善法的国家,其对慈善监督的重视也反应出了公信力对于慈善组织的重要性。经过400多年的完善,现在的英国慈善监督制度已自成体系。这就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快慈善立法并完善其立法体系才是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同时设置一个慈善委员会的自我监督机制,聘请一名在社会上享有极高声望的法律人士或业内人士担任独立审议员一职。再次,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慈善事业监督机制的优化策略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导致了大部分慈善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半官方的背景再加上专业性人才的缺失,使得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近年来,以中国红十字会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的曝光为导火索,全国各地相继出现的“卢美美事件”、尚德门诈捐事件、河南宋基会被指挪用善款放贷、格桑花假账事件使慈善组织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公信力降至冰点,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慈善募捐无人响应的尴尬局面。

社会公信力是慈善组织蓬勃发展的不竭动力,如何使社会公众保持对于慈善组织的信任与信赖,是每个国家都在考虑的永恒命题。英国作为最早拥有慈善法的国家,其对慈善监督的重视也反应出了公信力对于慈善组织的重要性。经过400多年的完善,现在的英国慈善监督制度已自成体系。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各个监督机制并非是独立的个体,而是形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系统,环环相扣,尽最大可能确保慈善组织的合法运行,以及慈善资产的合理运用。对于我国而言,无论是从整个慈善监督的机构还是其监督机制都有着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慈善立法。中国关于规范慈善事业的立法与英国相比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在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红十字会法》两部法律,并没有专门性的关于如何规范慈善组织运作的慈善法。这就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快慈善立法并完善其立法体系才是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其次,建立慈善监管机构。我国可效仿英国,设立一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专职监管慈善组织的机构,在每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时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其在这一年中职能的实施、一般职责的履行、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本年度事务的管理情况等。并且委员会还应在年度报告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举办公开年会,旨在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讨论,并且为那些参加会议的人提供一个合适的机会,对报告中提到的有关事项向委员会提出问题。同时委员会还应在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以能够最大程度引起公众注意的方式将召开年会的消息通知给每一个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在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列出拟定的会议日程安排,表明拟定会议的持续时间,详述委员会安排出席的人员名单。如果委员会要修改已发出或已公布的通知函中的任何安排,都需要提供一个变更的合理通知函。同时设置一个慈善委员会的自我监督机制,聘请一名在社会上享有极高声望的法律人士或业内人士担任独立审议员一职。其主要职责是针对群众关于慈善委员会的投诉、意见进行整理,并向慈善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再次,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机制。上文中提到,中国的大部分慈善组织都带有半官方的背景,有许多政府官员都在其中担任要职,官僚化严重,办事效率普遍低下,并且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混乱。因此要想重新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就得从组织的内部治理开始,建立一套分工明确、组织结构合理、拥有内部监管部门的慈善组织运营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应该做到去官僚化、去政府化,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避免政府部门互相包庇、懈怠行使监督权。

最后,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在英国,不单是慈善组织每年都要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就连履行监督职责的慈善委员会也得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召开公众年会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确保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披露该年度透明度指数仅为45.1,满分100,而随机抽查的公众中对于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的不满比例达到了61%。即许多慈善组织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这种现象虽然相较之前已经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无法让社会公众感到满意。并且在以往的慈善募捐活动中,国内的捐赠者无从知晓自己所捐的善款究竟流往何方,是否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被用于慈善目的。中国红十字会建立多年的信誉会因“郭美美事件”等慈善丑闻的曝光而灰飞烟灭,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善款流向不明,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公共管理体制存在巨大不满,这些事件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索。因此像英国一样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财务监督机制,要求慈善组织每年都采用文字叙述和财务报告相结合的形式以说明慈善机构实施的活动。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应当涉及组织与管理结构、财务活动、资产负债并且还应当在报告的附注中通过以具体活动为主要报告对象的信息分析补充慈善组织相关活动的信息。这是让慈善组织重拾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一环,也是让公众恢复对其信任的关键。同时还应当向英国学习完善配套的公民举报系统,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以及应急处理机制。只有当监督机制与公民的举报机制相结合的时候,才能够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

【注释】

[1]吴嘉宁,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法。

[2]Richard Fries,Charity Commission for England and Wale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ot-for-Profit Law,Volume 8,Issue 2,November 2005.

[3]耿淡如:《英国圈地运动》,载《历史教学》1956年第12期。

[4]尹虹:《16世纪和17世纪前期英国的流民问题》,载《世界历史》2001年第4期。

[5]Ian w.Archer,The Pursuit of Stability:Social Relations in Elizabethan 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6]Lipson E.,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II),London,1984.

[7]Alastair Hudson,Equity and Trusts,5th ed.,London:Routledge-Cavendish,2007.

[8]丁建定:《中世纪晚期英国的济贫法制度》,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5期。

[9]Lipson E.,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III),London,1948.

[10]Gareth Jones,History of the Law of Charity 1532—1827,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11]William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A.L.Goodhart&H.G.Hanburyeds,1966.

[12]J.P,The Endowed Charities:With Some Suggestion for Further Legislation Regarding Them:35-40(1855),转引自James J.Fishman,The Faithless Fiduciary and the Quest for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 1200~2005,Durham: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7:150-151.

[13]解锟:《英国慈善信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4]Charities Act 2011.(www.daowen.com)

[15]Charity commission:Annual Report 2012—2013.

[16]解锟:《英国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架构及其反思》,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6期。

[17]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Law and Practice Relation to Charitable Trusts(Cmnd.8710),HMSO,London,1952.

[18]Richard Fries,Charity Commission for England and Wale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ot-for-Profit Law,Volume 8,Issue 2,2005,(11).

[19][美]理查德·爱德华兹、奈杰尔·斯托克韦尔:《信托法与衡平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刘亚莉、张楠:《英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5期。

[21]Annual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Complaints Reviewer For The Charity Commission 2009-2010.

[22]赵静:《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

[23]Richard Fries,Charity Commission for England and Wale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ot-for-Profit Law,Volume 8,Issue 2,2005,(11):11.

[24]理查德·爱德华兹、奈杰尔·斯托克韦尔:《信托法与衡平法》,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205页。

[25]Charities Act 2011 sections 163 Transmission of annual reports to Commission in certain cases(1):86.

[26]刘亚莉、张楠:《英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5期。

[27]Charities Act 2011,sections 34 Removal of charities from register(1):25.

[28]Charities Act 2011 sections 52 Power to call for documents(1)a-b:22.

[29]Charities Act 2011 sections 48 Power to obtain search warrant for purposes of inquiry:19~20.

[30]解锟:《英国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架构及其反思》,载《东方法学》2011第6期。

[31]Charities Act 2011 sections 69 Commission’s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with High Court for certain purposes:33.

[32]徐彤武:The Charity Commission and Regulation of Charities,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zffzyj/200706/20070600057239.shtml#_ftn25,2014年4月18日引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33]Annual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Complaints Reviewer For The Charity Commission 2009~2010:3.

[34]Annual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Complaints Reviewer For The Charity Commission 2009~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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