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0]前三项监督机制均是由慈善委员会独立行使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是需要和其他政府机构共同行使的协同监督机制。该机构与慈善委员会共同肩负起对慈善资金的监管职责。筹资标准委员会,这是英国一个关于募集捐款方面的独立的自我监督机构,其与慈善委员会及其成员、慈善机构以及更多的慈善部门共同合作,鼓励捐款并制定在募捐方面的最佳方法。
在上文中提到,最初慈善委员会的监管职能是从衡平法院与皇家检察总长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经过一部又一部慈善法的颁布,两者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在逐步减弱,慈善委员会监管职能的扩大使得高等法院和皇家检察总长对慈善组织的工作重心转向了司法救济,这也就是为慈善组织的有效运行拉起最后一道防线。[30]
前三项监督机制均是由慈善委员会独立行使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是需要和其他政府机构共同行使的协同监督机制。
例如,慈善委员会与高等法院在具有以下目的的慈善机构诉讼中具有相同的管辖权:一个更好的管理慈善组织而建立的方案;任命或免去一个慈善组织的托管人的职务或解雇一个主管或员工;授予或者转移财产,要求或者授予某人权利为了某种需要,转移任何财产或者产生任何交易。
如果法院指导一个管理慈善组织的方案的建立,法院依命令应参照慈善委员会关于这方面的建议来进行对比或者依照法院通过其认为合理的方式所给予的指导来解决一个方案。[31](www.daowen.com)
又例如,金融服务管理局是由英国政府设立的监管金融服务和保障公众权利的独立监督机构。该机构与慈善委员会共同肩负起对慈善资金的监管职责。筹资标准委员会,这是英国一个关于募集捐款方面的独立的自我监督机构,其与慈善委员会及其成员、慈善机构以及更多的慈善部门共同合作,鼓励捐款并制定在募捐方面的最佳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的整个慈善监督机制中,虽然慈善委员会是占据核心地位,但是在许多方面仍然需要和许许多多的部门一起分享其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权。也只有这些部门与委员会一起合作,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构成了英国现有的完善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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