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准司法特性:概念与国外实践简介

准司法特性:概念与国外实践简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委员会所管辖的事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般法官缺乏这种能力,这样国会立法把这类法律争端委托于执行该法律的机关处理,学术上称这种权力为行政司法权或者准司法权。毫无疑问,英美都是推行准司法制度的典型国家。

准司法特性:概念与国外实践简介

之所以称为“准司法性”、“准司法机构”是因为与“司法”、“司法机构”的对比,基于三权分立原则的司法是一个与议会立法、行政执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院审判活动。[14]而“准司法”,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指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与司法相类似,常常用来指那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或法官的人和团体的职权与行为。这些人和团体在审理涉及行政特许司法权的案件中,享有与法院或法官相类似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在继承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国家里,存在着大量的准司法机构。除了英国慈善委员会,在美国也有同样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联邦政府机构中有一些机构既不隶属于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也不隶属于议会和司法,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第四部门”,称为独立控制委员会。譬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能源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等。[15]尽管这类机构从性质上归类于行政机构,但是它们享有立法权,它们在各自控制的领域内制订行政法规、制定标准和提出立法建议,它们也享有行政权,将抽象的规则适用于具体事件。此外,它们还享有司法权,对其管辖的对象是否违反法律,不仅有追诉的权力,而且有裁决的权力。由于委员会所管辖的事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般法官缺乏这种能力,这样国会立法把这类法律争端委托于执行该法律的机关处理,学术上称这种权力为行政司法权或者准司法权。(www.daowen.com)

毫无疑问,英美都是推行准司法制度的典型国家。事实上,准司法制度在欧洲和亚洲由来已久,日本和韩国都有类似的机构,如日本专利局的商标审判委员会、韩国知识产权的商标审判委员会,都是典型的准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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