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法院监管权能:强化司法特性

高等法院监管权能:强化司法特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法院不仅与慈善委员会共同行使这些职能,而且是以慈善委员会监管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中最高的权威。因此,可以说,英国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职责主要由英国高等法院与慈善委员会共同行使。慈善委员会正是由于吸收了之前高等法院对慈善信托运行过程中的某些监管职能而使自身具有了某些司法特性。

高等法院监管权能:强化司法特性

慈善委员会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政府机构,它只对议会负责。其独立性表现在虽然慈善委员会的成员是由政府相关的部长任命,且其办公经费由财政全额提供,但是其行使职权时却不受任何政府部长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管束。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其在行使职权时更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其免受任何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制,保证其职权的独立性与透明性。英国政体类似于美国,在他们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由此可见,慈善委员会在其性质定位上与司法机关很类似,均强调其自身独立性,在职权内容上与行政机关相分离。[13]但是,尽管《1960年慈善法》、《1993年慈善法》以及《2006年慈善法》等一系列成文法的颁布将原本属于高等法院对慈善信托具体的监管权力赋予了慈善委员会,使慈善委员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而高等法院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过程中监管职能随之衰弱,但是英国高等法院的最终救济者身份不能被忽视,慈善信托当事人对慈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高等法院不仅与慈善委员会共同行使这些职能,而且是以慈善委员会监管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中最高的权威。必须指出,慈善委员会本身不是一个可以提起公诉的机构。但如果在正式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情况,慈善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公诉权的政府部门(如检察机关、警察局、税务局等)介入。若最后的调查结论是一个组织根本就不配作为民间公益性组织继续存在下去,慈善委员会有权将其取缔。因此,可以说,英国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职责主要由英国高等法院与慈善委员会共同行使。慈善委员会正是由于吸收了之前高等法院对慈善信托运行过程中的某些监管职能而使自身具有了某些司法特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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