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慈善立法的完善与委员会权力的扩张

慈善立法的完善与委员会权力的扩张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为了确保慈善组织财产的独立性,该法规定慈善委员会本身没有权利直接管理信托财产,明确要求慈善委员会帮助受托人但是不能干涉其具体工作。《2006年慈善法》的最大贡献就是对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明确了慈善委员会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慈善事务的政府机关,只对议会负责。

慈善立法的完善与委员会权力的扩张

《1860年慈善信托法》颁布实施,一方面使慈善委员会获得了管理慈善信托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慈善委员会不能干涉有关慈善组织的司法管辖争议的案件。这样就使得受到质疑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援引此条款达到避免慈善委员会干涉的目的。该法的颁布稳固了慈善委员会的权力,使慈善委员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更为灵活,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衡平法院行使管理权的误差。该委员会成立以后,大量慈善信托当事人选择向其提出请求,而不是直接向衡平法院提出诉求。

20世纪以来,慈善委员会的权力随着英国慈善组织法文化的发展而逐步扩大。不仅属于皇家检察总长的大部分权力被赋予慈善委员会,同时慈善委员会在慈善组织监管方面拥有与英国高等法院相同的职能。《1960年慈善法》对慈善委员会的权力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张,该法首先规定了慈善委员会“通过鼓励更有效的管理方式为受托人提供有利于信托财产管理的更好的建议以及调查、阻止受托人对慈善组织财产的滥用,以提高财产的有效利用”的基本职责,其次明确了慈善委员会三项最主要的职能:一是审核申请登记的信托是不是慈善组织;二是为慈善财产的处理提供咨询或者指令;三是适用力求近似原则变更慈善目的。表明慈善委员会在制订方案、任命、废止和撤销受托人、授权管理和转移信托财产方面取得了与高等法院相同的权力。[8]但是,该法还规定对慈善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诉,即并未否认高等法院在慈善组织管理方面绝对的权威性。此外,为了确保慈善组织财产的独立性,该法规定慈善委员会本身没有权利直接管理信托财产,明确要求慈善委员会帮助受托人但是不能干涉其具体工作。

随着《1960年慈善法》的颁布,慈善委员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但是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譬如严重的人手不足、调查权和监管权不够等,因此《1993年慈善法》在扩大慈善委员会的权力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明确了慈善委员会的中心职能——控制慈善组织的运作,该法具体规定了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过程中的登记、问责、监管、支持和强制执行等五项主要职能。但是依然规定慈善委员会没有直接管理信托的权力。(www.daowen.com)

自慈善委员会成立以来其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主要表现在其兼具行政管理职能和某些司法性质的职能,模糊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是影响其职能全面发挥的障碍。《2006年慈善法》的最大贡献就是对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明确了慈善委员会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慈善事务的政府机关,只对议会负责。譬如在该法颁布之前,慈善委员会提交给国会的年报须经由内政大臣之手,该法颁布之后,慈善委员会直接将年报提交国会。而且《2006年慈善法》重新调整了慈善委员会的管理事项,进一步扩大了慈善委员会的权力,建立了对慈善组织的持续性审查制度,针对之前的人手不足、权限不明的弊端,用很大篇幅重新规定了慈善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事配备、任务、职能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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