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时的问责
根据2006年的英国《慈善法》,慈善委员会可以通过指令的形式要求注册慈善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其名称,新名称由慈善受托人决定,但需经由委员会审查批准。应当变更名称的情形有五种情况:
(1)慈善组织申请注册时,其名称同于或者委员会认为非常类似于另外一个慈善组织的名称(不论该组织登记与否);
(2)委员会认为该组织的名称会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组织设立时的目的以及该组织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的本质产生误解;
(3)该组织的名称中包含国务大臣制定的规章中所罗列的字词和措辞,并且委员会认为该组织在名称中使用这些字或者措辞会误导公众对该慈善组织地位的认识;
(4)委员会认为该慈善组织的名称的使用会使公众认为该组织与女王政府、任何一个地方政府、任何其他团体或者个人有一定联系,虽然该慈善组织事实上与它们并无任何关系;
(5)委员会认为该慈善组织名称的使用有违礼仪。
根据慈善组织的大小决定是否要走注册这个程序。慈善法明确规定,年收入在5000英镑以上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必须在慈善委员会注册。除了要根据最新情况填写专门的《注册申请表》和《托管人情况登记表》以外,还必须提供相关的说明性文件与必要的证明材料。
慈善委员会在接到材料后,会对组织进行评估、对人进行审查。对组织的评估上文已有概述,主要是看慈善组织的目标是否和以前的有重复,因为法律规定任何民间公益性组织的目标都应该是“排他性的”。对人的审查要点是确认申请组织的管理层人选是否合适。在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的背景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慈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会寻求其他机构的合作。例如,如果申请组织所计划从事的事业涉及少年儿童等容易受到侵害的人群,慈善委员会要根据儿童保护法向犯罪记录局或者全国警察计算机系统查询托管人有无犯罪记录。整个材料的审查过程至少需要15个工作日甚至更长。结果有三种情况:批准注册、不批准注册、对申请材料提出修改建议。
慈善组织注册完之后,事情远没有结束。注册组织如果有任何的变化,例如组织章程内容的变化、举行全体会议日期的变化、通信地址的变化等。必须按照慈善委员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年度报表,按时提交财务状况文件。出于慈善委员会的问责,英国每年都会有很多慈善组织出于各种原因停止活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被慈善委员会注销。
2.在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英国慈善委员会通过改进管理方法、为信托人提供可能影响慈善事业的信息和建议以及调查和核查等方式来实现其促进慈善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目标。在行使与慈善事业相关的职权的时候,除非该慈善事业已经改变其目的,委员会应当以在信托目的范围内促进和改善慈善事业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委员会不得亲自行使管理慈善事业的职权。每年年末时,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内政部部长提交一份该年度工作报告,由国务大臣呈交众议院议员审议。
3.对慈善组织的财务问责(www.daowen.com)
根据慈善组织提交的年度报表和财务文件,对慈善组织的财务进行优化改革,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收入的多少填报不同颜色的年度报表,[17]从而使得慈善委员会对不同大小慈善组织的财务审查走向合理化和效率化。当然为了统一标准,慈善委员会也专门组织专家,依照英国会计委员会的标准,制定了极为详尽的《慈善组织财务与报告文件推荐标准》。
较大的民间公益性组织的财务账目必须依法接受专业审计或者是独立财务检查员的监督。前者是指由公司法认可的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后者是指具备一定财务资质、可以对账目进行独立审核的会计人员。对于前者设立一个审计的门槛,也就是说年收入低于专业审计门槛的组织,如果其组织章程没有明确的审计规定,则必须接受独立财务检查员检查。根据慈善法这个门槛是50万英镑。审计师或者独立财务检查员在对民间公益性组织的账目进行检查时,如发现问题,必须依法及时向慈善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这就到了慈善委员会进行问责的时候。慈善委员会将会提醒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外,慈善委员会对账目进行检查并不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财务检查,如果慈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专业人员对某些组织单独进行审计或者财务检查。
4.对慈善组织资金来源的管理
慈善组织进行募捐的时候,必须事前向慈善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慈善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给统一格式的《公益募捐执照》,这是慈善组织进行合法募捐的依据,也是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募捐的问责方式,如果不去获得慈善委员会的依据,慈善委员会会因此而把慈善组织交给警方处置。
5.询问、调查制度
在慈善委员会中有一个询问班子专门对民间慈善组织进行询问,这个班子叫“评价询问小组”[18],这也是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问责的时间。在询问前,无论是慈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是相关的被询问慈善组织都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这种询问制度使得慈善委员会与慈善组织直接进行对话、交流、咨询和对一些违反规则的慈善制度进行问责,从而保障慈善组织正确的方向。
而所谓的调查制度是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问责的一个最严厉的机制。它涉及很多慈善委员会关于慈善组织的行政执法手段。当慈善委员会发现(或者公众投诉举报)一个民间公益性组织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托管人(Trustee)发生了比较大的问题,已经危害到慈善财产安全、公益性事业的声望和公众利益时,若其他的措施都不足以解决问题、消除危害,那么慈善委员会可以依法启动调查程序,[19]对有关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展开正式调查(formal inquiry)。
委员会展开调查的情形具体有:慈善组织未提交账目或年度回报表且未给出合理理由;在审查慈善组织的账目或年度回报表后,委员会会对某些事项表示关注,如管理方面的开销过大等;地方议会、警察局或其他监管者向委员会移交的问题,通常是乱筹资等;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投诉,委员会首先对其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所有调查的详细情况,委员会都会在网站上公布。在调查过程中,慈善委员会可以运用其权力采取冻结银行账号、免去托管人职务、没收文件以及委任外部人员管理慈善组织等措施。所有正式调查的结果最后都会在慈善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公众可以按照被调查的民间组织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方便地查到慈善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全文。在对一个民间慈善组织展开正式调查的时候,慈善委员会拥有如下执法权:解除托管人、行政管理官员或任何一个职员职务,或者下令他们停职;任命新的托管人;掌握这个组织所拥有或者托管的资产控制权;冻结这个组织的银行账户;停止一切债权债务往来支付;限制该组织的业务活动;凭法官开出的搜查证派工作人员进入相关的建筑物或场所进行搜查取证;任命临时性的专业管理班子(Interim Managers)接管该组织日常工作的管理权。还有准司法权,即任命撤销或更换受托人并且适用力求近似原则变更慈善组织的目的[20]。
根据英国慈善法,委员会可以不定时地调查所有的慈善组织、某个特定的慈善组织或者某类慈善组织[21],但是此种调查不得针对豁免慈善组织进行。委员会可以自己进行调查,也可以任命某人进行调查并要求该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为实现上述调查目的,委员会或者接受其任命者可以要求慈善法相应条款所规定的人履行有关义务,比如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证据或出示相关文件等。但必须指出,慈善委员会本身不是一个可以提起公诉的机构。但如果在正式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情况,慈善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公诉权的政府部门(如检察机关、警察局、税务局等)介入。若最后的调查结论是一个组织根本就不配作为民间公益性组织继续存在下去,慈善委员会有权将其取缔。还规定被免除慈善受托人之任职资格之后,仍然担任该慈善组织之慈善受托人的将构成违法,并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依据即席判决,将被处以六个月以内的监禁,或者法定最高限额内之罚款,或者两者并处之;依据公诉判决,将被处以两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并处之。也许取缔将是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问责的最严厉的结果。
另外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例如,根据民间公益性组织的具体情况[22],发布计划、命令和章程修改意见的方式来达到对慈善组织的问责。为了慈善组织的利益可以授权进行特殊的交易、妥协或者类似的活动,即使这些活动本来只有根据法院的授权方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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