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设立上的独立性
慈善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它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构建起一个桥梁。慈善委员会的理事会尽管由部长任命,但是他们最终向议会负责而不是向部长负责,部长或相应的政府部门只具有知情权而已。慈善委员会的最高首长与政府部长是平级的,由英国首相任命。这样的组织关系有利于保护慈善委员会的独立性的同时,又使得慈善委员会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反观中国慈善事业,并不存在这样的慈善委员会。慈善组织的成立依据“双层管理”模式,既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又要找到能够挂靠的部门,很多部门为了减少自身责任,总是尽量减少挂靠,这无疑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此外,由于慈善事业的内容的多样性,很多慈善组织甚至根本找不到对应的部门挂靠,这样的尴尬让我国的慈善事业更是举步维艰。因此,建立一个类似于英国慈善委员会这样的独立机构,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尤为重要的。
2.运作程序上的独立性
慈善委员会有权规范其工作程序,依据慈善委员会主席所制定的规范或者指示,任何一名慈善委员会委员以及助理委员,可以以慈善委员会的名义,为其从事业务。对比中国,由于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为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必然会加大介入力度,加上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个人和社会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心理,迫使政府“主导”控制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发挥着强势的作用。于是出现了政府和民间的功能倒挂: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直接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政府直接或间接创办和管理的慈善组织大部分发育比较成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这类具有政府性质的慈善组织由于性质模糊,缺乏必要的监管体制,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同时,民间慈善组织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身份,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是慈善事业的参与者、组织者也是慈善事业的监督者、管理者,政府俨然成了慈善事业的主角[16]。这就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慈善事业发展局面,既不利于民间慈善力量的成长,也使政府背上了超负荷的包袱,成为慈善事业建设途中的瓶颈。(www.daowen.com)
3.评价体系上的独立性
英国慈善委员会独立性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英国慈善委员会的监管评价体系的独立性。如果政府对英国慈善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大量的行政评估并与其财政支出挂钩,那么英国慈善委员会的独立性是无论如何都无法保证的。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英国对慈善委员会的评价体系有KPIs评价标准(在英国政府机构中,对整个机关的工作表现有个整套评价标准,简称KPIs)。英国慈善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自然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评价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除了官方的一套指标体系外,慈善委员会还非常重视公众对其工作的各种反馈、评价、批评和投诉。针对这一问题,英国慈善委员会设立了内部程序处理机制。通过这一系统,问题一般都会得到解决。如果问题仍没得到解决,公众可以转向负责慈善委员会的独立审议员投诉[17]。这种民间人士对官方机构的制度化独立审议是英国慈善事业的又一特色。如若通过独立审议员体系,问题还是存在,那么民众可以向议会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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