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慈善委员会及其职能分析

英国慈善委员会及其职能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是慈善委员会的第一个职能,其他的各项职能亦是从此伊始。慈善委员会必须及时地公布有关慈善委员会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的所有信息,把慈善事业暴露在阳光之下。英国慈善委员会的内在部门主要包括三个,分别是慈善组织的法律事务部门、慈善政策的研究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服务部门。

英国慈善委员会及其职能分析

1.英国慈善委员会的职能

根据英国《慈善法》,对慈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有着明确的规定,从整体意义上而言,英国慈善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能。

(1)滤析分层职能

这项职能是审核一个组织到底能否成为民间公益性组织。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是慈善委员会的第一个职能,其他的各项职能亦是从此伊始。审核一个慈善组织能否成为一个民间公益性组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对慈善组织评估和对人的审查。对慈善组织的评估的重点是确定审查组织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公益性组织,主要审查该组织的使命、基本目标等,看其是否符合《慈善法》对于民间公益性事业的定义,它的相关计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保障在日后的活动顺利和持续地开展。对人的审查则是确定审查组织的管理层人选。如果是信托形式则审查托管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在对托管人背景进行审查时,若慈善委员会认为必要,还可以向犯罪记录局等机构寻求合作。这种审查正是一种滤析职能的体现。通过审查,符合标准的慈善组织进入“民间公益性组织”的行列,这对其组织的信誉、善款的募集、组织的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

整个材料的审查时间需要15个工作日至3个月完成,根据所审查材料的不同具体情况,慈善委员会将做出三种分层:批准注册、对申请材料提出修改建议、不准注册。对于第二种情况,申请注册者可根据慈善委员会的建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进而获得批准[9]

(2)全程监管职能

全程监管职能是指监督民间公益性组织的运行,确定和调查公众反映的不良情况或违法行为,及时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从慈善组织进入民间公益性组织的那刻起,慈善组织要受慈善委员会的一系列全方位的监管。这种全程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了访问权、调查权、公诉程序启动权和取缔权。

①访问权

慈善委员会专门有一个对民间公益性组织进行访问的班子,叫“评价访问组”(Review Visits Team)。一般来说评价访问所需要的时间是半天左右,但在访问前,无论是慈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是相关的被访问民间公益性组织都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这种访问的作用是多重的:它既是一种监管工作的方式,也是监管部门同民间公益性组织进行直接对话、交流、咨询和提供帮助的途径[10]

②调查权

当慈善委员会发现(或者公众投诉举报)一个民间公益性组织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托管人(Trustee)发生了比较大的问题,已经危害到慈善财产安全、公益性事业的声望和公众利益时,若其他的措施都不足以解决问题、消除危害,那么慈善委员会可以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对有关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展开正式调查(formal inquiry)。所有正式调查的结果最后都会在慈善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11]。公众可以按照被调查的民间组织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方便地查到慈善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全文。

③公诉程序启动权和取缔权

必须指出,慈善委员会本身不是一个可以提起公诉的机构。但如果在正式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情况,慈善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公诉权的政府部门(如检察机关、警察局、税务局等)介入[12]。若最后的调查结论是一个组织根本就不配作为民间公益性组织继续存在下去,慈善委员会有权将其取缔。

(3)公募准入职能(www.daowen.com)

英国慈善委员会发放和管理统一的公益性募捐执照。注册后的慈善组织,并非可以直接进行公开募集,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公开募集善款的慈善组织,必须到慈善委员会申请发放公益性募捐执照,只有取得执照的组织,才可以公开进行募集。这样的规定看似是对慈善组织的限制,但是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滥用募集权的慈善组织。人们基于公众对慈善委员会的信任,会将这种信任转嫁给慈善组织,拥有了募捐执照的组织更能有效地开展善款的募集工作,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推动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4)信息管理职能

慈善委员会必须及时获取、评估和公开发布有关慈善委员会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所有信息,特别是要准确登记公益性组织的资料,维护好相关的数据库。慈善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于公保护公众的利益。2012年慈善委员会年度报告反复强调的一个词就是“public interest”[13]。保护公众利益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而获得公众信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信息公开。慈善委员会必须及时地公布有关慈善委员会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的所有信息,把慈善事业暴露在阳光之下。这种公开不仅是慈善委员会自身信息的公开,还包括对登记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及其监管[14]。为了保障其“透明度”,首先应该从各个慈善组织中获得大量真实有效的信息,这需要慈善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其次,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向慈善委员会披露其接收到的信息。

(5)咨询服务职能

英国慈善委员会为政府各部的部长提供关于慈善委员会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情况的信息,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慈善委员会的工作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政府各部进行有机的配合,政府的公共事业与慈善委员会的慈善事业有很多的重合之处,而英国慈善委员会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妥帖地处理好了两者的关系,使得各个工作部门,相互配合又相互协调。这与我国慈善事业中有关政府与慈善组织混杂的关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根据李炳安教授的观点,中国现有的模式是一种“镶嵌式”的关系结构。政府与慈善组织尤其是公募性的慈善组织职能不清、关系不明、彼此镶嵌。而英国的慈善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与政府是种“并列式”的关系结构,这更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下文将会对此部分进行详细的论证。

2.慈善委员会构成部门的职能

英国慈善委员会和其内在行政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相互协调。英国慈善委员会的内在部门主要包括三个,分别是慈善组织的法律事务部门、慈善政策的研究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服务部门。

(1)法律服务职能

慈善组织在进行注册、运行、注销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慈善事务的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对民间慈善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有权对涉及法律的部分向法院提出相关的建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该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2)政策研究职能

由于英国的慈善事业历史悠久,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出台了许多慈善政策,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梳理归纳,以保障其政策的一致性,促进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政策研究部门在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信息服务职能

行政班子中的信息服务部门主要是对有关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且把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布在网上,实现和政府、民间慈善组织以及公众的信息的沟通,确保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