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慈善事业的孕育萌芽阶段:英国慈善事业的产生是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发展的产物。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民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国家,早在13世纪就存在教会主理的公益性事业。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期间,随着英国海上霸主地位的确立,民间财富大量增加,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慈善事业孕育产生。根据赵修义教授的观点,由于市场分配失衡,政府通过社会动员式的慈善,解决局部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慈善不是富者对贫者的同情,而是一种对民族共同体的认同[5]。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下,英国政府推动民间慈善事业,以求解决困境,加之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慈善传统,为慈善事业奠定了历史基础。根据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英国的政治经济矛盾是慈善事业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上述背景下各类慈善团体纷纷涌现,这也在客观上刺激了国家进行立法管理的需要。《伊丽莎白一世法》应运而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法律,这部在今天看来相当简单的法律,不仅是英国慈善法律体系的生长原点,也是公共权力首次介入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标志,从而预示着国家要在这个长期由教会和个人意志统治的领域扮演一个重要角色[6]。尽管该法律由于缺乏对“慈善事业”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因而缺乏一定的严谨性,但是这部法律却是英国乃至世界慈善法历史的起点。
英国慈善事业探索发展阶段:工业革命开始以后,伴随着大机器生产的到来,大批农民从农村涌入城市,城市化和工业化渗透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然而,由于自由竞争,政府“守夜人”等观念的深入,大量的社会问题主要靠民间力量的解决,这时的慈善委员会并不存在。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中产阶级数量的增加,作为最具流动性的阶级,且大部分的中产阶级由贫困的无产阶级发展而来,对贫穷有着更痛彻的理解。所以,这类阶级的人更为乐善好施,他们推动着慈善事业蓬勃发展。(www.daowen.com)
英国慈善事业的成熟完善阶段:慈善委员会是英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慈善事业成熟完善的标志。英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诸如慈善组织滥用慈善捐款,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过度干预,民间慈善组织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民间慈善组织管理机制不规范等。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派专门人员进行处理,这就是慈善委员会的雏形。随着慈善委员会工作的深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的价值日益凸显。根据1853年通过的《1853年慈善信托法》,国家正式设立了慈善委员会。由此,英国的慈善委员会正式登上了英国慈善事业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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