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慈善委员会:权力大能力有限的挑战

慈善委员会:权力大能力有限的挑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慈善委员会成立以来其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能内容一直备受争议。虽然慈善委员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但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问题也频繁出现。在此之前,以发展教育为目的的慈善组织监管权属于慈善委员会所有。经过慎重考虑和合理处置,英国慈善委员会的教育性慈善组织监管职能被分割,但其调查权和取证权不断增加,从而具有准司法性质。

慈善委员会:权力大能力有限的挑战

慈善委员会成立以来其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能内容一直备受争议。慈善委员会模糊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是影响其职能全面行使的障碍。20世纪以来,在英国慈善组织法文化的过程中,慈善委员会的权力在逐步扩大。该监管机构不仅负有慈善组织的登记、审查等行政管理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准司法性质。原本属于皇家检察总长的大部分权力被赋予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也肩负起了与英国高等法院在慈善组织监管方面相同的职能。虽然慈善委员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但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问题也频繁出现。

最典型的是纵向的行业性慈善组织监管权力削弱而横向的一般性监管权力虚增问题。从1869年开始,慈善委员会对以发展教育为目的而设立的慈善组织的监管权就被分割出去了。在此之前,以发展教育为目的的慈善组织监管权属于慈善委员会所有。但是,当时慈善委员会不能解决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关系或在广泛的教育背景之下满足学校管理和课程设置合理化的需要。所以在1987年时英国的审计监察署署长发表了一份关于慈善委员会对慈善事务的监管状况的报告,这个报告称慈善委员会目前面临着严重的人手不足的问题。19世纪末期,英国工人阶级觉醒,由于慈善委员会对教育改革不力而再次成为批判的对象;慈善委员会在从事某个活动时必须遵守复杂的程序而遭受批评。从1884年开始,慈善委员会接受国会委派的专门委员会的多次调查[13]。(www.daowen.com)

经过慎重考虑和合理处置,英国慈善委员会的教育性慈善组织监管职能被分割,但其调查权和取证权不断增加,从而具有准司法性质。但笔者认为该准司法的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委员会的调查权仅限于传统的信息调查权和募集资格调查权,并未深入到慈善委员会的内部运作监管。尽管英国行政机构秉持西方国家特有的“适度监督,尽量不干预”的理念,但此种理念在解决问题时获得的效果仅仅是浮于表面的,对于制度深层次的问题治标不治本。此种源于政治制度传统层面上的难题如何解决,还需要英国政府自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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