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监管关注度低,实现慈善目的的监管内容缺失

监管关注度低,实现慈善目的的监管内容缺失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职能是慈善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可以说,委员会的监管内容和严格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信誉度。但我们看到的慈善委员会监管过程似乎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问题,这就给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善款以“正当理由”做违法的事或不符合慈善目的的事提供了很好的“挡箭牌”。

监管关注度低,实现慈善目的的监管内容缺失

监管职能是慈善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可以说,委员会的监管内容和严格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信誉度。但我们看到的慈善委员会监管过程似乎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问题,这就给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善款以“正当理由”做违法的事或不符合慈善目的的事提供了很好的“挡箭牌”。英国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曾有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年初,英国一家名叫“金杯信托”,专门向关注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小型慈善组织提供资金的慈善组织被揭露在其高效的募款能力背后,却鲜有支出用于慈善,而将几乎全部所得用于其他事项投资,如购买政府债券。这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结构规章、监管部门权力履行的广泛讨论,慈善事业的发展迎来了信任危机。作为监管部门,英国慈善委员会有义务在事件发生之后启动调查权,审查“金杯信托”的善款来源及去向并有权要求“金杯信托”相关负责人作出合理解释。如该解释不能与该组织的慈善目标相一致,应当启动惩罚程序,将其交给司法机构,要求对其进行处分,或启动注销程序,在有接替的慈善组织时注销其慈善机构资格,保障善款安全。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慈善委员会在之后的一项声明中表示,他们已经就此事进行了考察,但决定不做进一步干预。因为慈善委员会仅仅对该组织的注册程序和筹资行为进行了调查,在确认了这两方面的合法信息后,就“确认该组织是一家慈善机构,并且其注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我们审查了该组织的筹资系统,其中包含了为自身及其他相关方获取‘资助赠予’的合法步骤”[11]

在我们看来慈善委员会的声明极其不符合其工作目标——保障慈善事业发展,但从组织设计和组织行为来看,慈善组织的调查行为是严格按照慈善法的要求进行,且符合慈善组织基本运行规则的。因此即使是非专业人士都能看出来该慈善组织的行为有违慈善组织设立的初衷,也无法对其作出过多的指责。考究其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慈善委员会调查职能的确定是在《1853年慈善信托法》中规定的,虽然后来慈善法律经过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慈善委员会调查和传唤受托人的权利都没有改变,已经在制度上定型了,调查内容也仅仅局限于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内容和筹资方式的合法性,丝毫没有增加慈善目的的调查内容。这样一来,我们就发现了缘由,制度设计所特有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而制度变动往往是在社会发展出现漏洞之后进行的设置。如果制度不随之改变,必然会出现不利于设立初衷的情景的出现。尤其是在以判例法为主导类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注重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往往忽视对事例的逻辑性分析,不能做到严谨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从而导致了在无先例可依时的恐慌或有先例可依时的生搬硬套而不考虑切实情境。慈善委员会在认定该慈善组织是不是符合慈善目的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无能,也是因为历史上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即使2006年慈善法赋予了慈善委员会认定慈善组织是不是具有慈善性的权力,在认定该慈善组织有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时,可以取消其慈善组织资格。但慈善委员会在进一步认定其是否具有慈善性时止步不前,显然是缘于历史上尚未出现过此类严重问题,怯于开此先河。因此委员会监管兼顾形式与实质,注重慈善目的实现与否的制度设计,还需要英国政府进一步探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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