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慈善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情况优化

慈善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情况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检查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慈善委员会还有随时进行访问和调查的权利,通过不定期的检查给慈善组织形成无形的压力,以确保慈善组织不存在违法行为。

慈善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情况优化

在各种民间公益性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许多管理性质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例如:对各界捐献的善款或者慈善机构的土地、财产疏于管理,不能严格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举办事业,滥用慈善名目敛财,负责审理慈善案件的大法庭积案如山、效率低下等等。针对这些情况,英国议会曾经多次任命慈善事务专员,负责组织一个机构专门对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议会报告调查结果。但这种组织机构只是临时性工作机构,无法处理日益增多的慈善问题。因此为切实履行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依法保障民间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便将慈善委员会的设置固定下来,使其成为保护、扶持、引导和监管民间公益性组织的常设机关。依据1853年8月议会通过的《1853年慈善信托法》,正式的英国慈善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为受薪委员。并且为了使慈善委员会更好解决诸多慈善法律问题,委员会成员的资历要求较高,4名委员中的2名必须有20年以上出庭律师的执业经历。委员会有权调查和传唤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提供财务和慈善组织运营情况的报告。该法的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对慈善组织财产的保管和使用的规范上[3]。《1860年慈善信托法》的颁布,使慈善委员会获得了管理慈善信托的权力,但是该法规定慈善委员会不能干涉有关慈善组织的司法管辖争议的案件[4]。因此慈善委员会虽有调查、传唤等准司法性质的权利,但其终究与司法体系分离,受到质疑的慈善组织可以引用此条款保护自己免受慈善委员会的干涉。但该法的颁布稳固了慈善委员会的权力,至少是对小额的慈善捐赠的管理权,不仅使该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更具灵活性,而且避免了衡平法院行使这些管理权的瑕疵[5]。慈善委员会设立后,越来越多的慈善信托当事人选择向慈善委员会而不是向衡平法院提出请求,这对减少司法案件的积压具有重要意义。这也表明了慈善委员会在进行慈善组织管理方面表现突出,以及慈善信托当事人对慈善委员会的信任[6]

150年来,涉及慈善委员会的法律有许许多多的变更,但慈善委员会作为英国民间公益性事业总监管机构的地位和使命一直没有改变。2006年《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实施职能不受内阁阁员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指导和控制[7];慈善委员会成为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国内慈善事务的只对议会负责的政府机关。这样来看,从性质上讲慈善委员会虽然不隶属于任何部委,但是具有行政机构的性质,其行政目的、工作目标具有行政性质。从行政目的来看,英国慈善委员会行使权力是为规范慈善组织,从而实现对需要帮助人的帮扶,因此其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从行政目标上看,2006年《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有5个工作目标:公信力目标、公益性目标、合法性目标、有效性目标及责任性目标。慈善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在于在市民社会中建立起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公益,并督促慈善组织合法运作,有效帮扶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目标具有一般政府部门所应具有的服务性和公益性。从职能上看,英国慈善委员会的两个主要职能——资格认证职能与运行监管职能,都体现了慈善委员会的行政管理监督性质。首先,无论是早期的《1960年慈善法》还是《1993年慈善法》与《2006年慈善法》,都规定了慈善委员会为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权利,即不仅将各民间慈善组织的名称、种类、慈善范围登记在册,还将每一项慈善事宜载入该登记册。因此除了可豁免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他的慈善组织在建立伊始就受到慈善委员会的监管。在慈善组织的撤销合并和注销方面也较严谨,为确保慈善目的的达成,慈善组织的撤销与合并过程中其财产的清算必须有另一具有慈善组织资格的组织参与,“并由该参与组织承接撤销组织的财产,并保证承接的财产继续用于慈善目的”[8]。其次,委员会在对民间慈善组织的运营监管——财务监管和信息公开监管方面也体现了严格的行政监管性质。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检查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所有的慈善组织,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定期公布年度财务报表[9]。这要求所有慈善组织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制作完备的财会报表,以备随时接受慈善委员会的检查。慈善委员会还有随时进行访问和调查的权利,通过不定期的检查给慈善组织形成无形的压力,以确保慈善组织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为防止非正规慈善团体利用慈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委员会还对个人募捐者的信息、资格认证进行监管,“实施募捐者只有持有有效的公共募捐证书并且经地方政府的允许才能进行,否则募捐行为将被取缔,相关责任人被认定为犯罪人并承担不超过法定标准5倍的罚款”[10]。此举使得公众募捐行为愈益规范,使监管体系日益完善。除了对非豁免的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委员会还拥有类似于司法权的调查权,调查内容既包括被调查人的资格、组织信息,还包括日常运作行为,以防止慈善组织利用慈善款进行非法行为或非符合慈善目的的行为,致使慈善目的不能实现。慈善委员会最重要的是监管慈善组织资金运转,在发现慈善组织存在不良情况或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以确保善款的正确使用和资金流向,这也符合慈善委员会应有的慈善目标,使慈善事业朝着正确的方向运转是其工作核心之应有之义,但能否在现实中达到这些目标还有待考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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