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的优化方案

完善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对基金会年报的披露要求,仅仅强制要求公开摘要。我国善款运作的不规范和不透明,资源流转的监督缺失,直接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公众质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才会导致诸如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降低国民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因而,建立我国公益信息透明机制迫在眉睫。当前情况下,可以以民政部为主导,通过网络等渠道,在慈善全行业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

完善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的优化方案

在美国,慈善捐赠成为“玻璃口袋”里的透明公益事业。任何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美国的慈善募捐法还要求募捐机构对外公开其记录,以便捐款者和潜在捐款者了解捐款是如何使用的。州一级监管机构的通常做法是在专门的官方网页上提供搜索功能,使公众可以方便地查找公益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我国公益领域的信息披露主要的问题是规则太笼统,要求太简单,信息披露渠道太少。我国的规则都只是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含糊的规定,而且披露的要求太低。比如,对基金会年报的披露要求,仅仅强制要求公开摘要。我国善款运作的不规范和不透明,资源流转的监督缺失,直接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公众质疑。而反观美国的规定,内容则十分详细,比如规定不仅要披露理事长的薪水,还要披露理事长每周工作的时间。同时,我国对信息披露渠道规定方面也太少,导致很多组织都可以逃避披露。而外国通常规定必须同时采用四五种披露方式,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才会导致诸如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降低国民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因而,建立我国公益信息透明机制迫在眉睫。当前情况下,可以以民政部为主导,通过网络等渠道,在慈善全行业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

通过以上方面,完善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引导,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申泽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2]靳婷:《美国州检察长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

[3][日]广井良典、沈洁:《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鉴国:《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载《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7期。

[5]慈善组织,在美国也称为“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免税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6]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7]UdithB.Margolin,Foundation Fundamentals(New York:The Foundation Center,1991),p.1.

[8]Katie L.Roeger,Amy Blackwood,and Sarah L.Pettijohn,The Nonprofit Sector in Brief:Public Charities,Giving,and Volunteering,http://www.urban.org/url.cfm?ID=412434,下载日期:2011年11月1日。

[9]Kerry Halloran,RegulatoryReforms:England&Wales,Ireland,NorthernIrelandand-Scotland,http://www.qut.edu.qu/,下载日期:2010年2月20日.

[10][美]贝奇·布査特·阿德勒:《美国慈善法指南》,NPO信息咨询中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11]见《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第8章。

[12]美国适用于慈善的法律框架由贝希·布查尔特·阿德勒在《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一书中阐明。

[13]靳婷:《美国州检察长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

[14]王金东:《英美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学位论文

[15]徐彤武:《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http://ias.cass.cn/Ren_Shi/show_user.asp?id=133,下载日期:2013年12月5日。

[16]姚建平:《中美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研究》,载《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2期。

[17][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美国慈善法指南》,NPO信息咨询中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18]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19]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20]Department of Consumers and Regulatory Affairs.

[21]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nsumer Services.

[22]The Attorney General's Charities Bureau.

[23]MPOCCA4.

[24]美国红十字会(American National Red Cross)属于国会依据宪法授权特许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均享受免税待遇,也被统称为“国会特许非营利机构”(congressionally chartered nonprofitorganizations)。以国会特许状作为“出生证”的这些组织的监管职责主要由联邦税务局担负。(www.daowen.com)

[25]宗教团体无须向纽约州检察长慈善管理局登记注册,这是一个特例。

[26][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美国慈善法指南》,NPO信息咨询中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7]陈瑜:《试论美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1期。

[28]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29]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chedule B).http://wwwi.rs.gov.

[30]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31]Charity Navigator.

[32]Guide star.

[33]高鉴国:《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载《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7期。

[34]联邦税务法规也要求慈善团体向任何索要的人提供财务报告的复印件。

[35]Charities Bureau.

[36]纽约州公益慈善事业管理局的搜索网页为:http://bartlett.oag.state.ny.us/Char_Forms/search_charitiesj.sp。

[37]徐彤武:《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http://ias.cass.cn/Ren_Shi/show_user.asp?id=133。

[38]凯琳·康斯特勒·戈德曼(Karin Kunstler Goldman),美国纽约州司法厅助理检察长。

[39]MPOCCA10.

[40]the Attorney General.

[41]James J.Fishman,Improving Charitable Accountability,Maryland Law Review.2012-10-22.p.259.

[42]陈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43]栾凯:《美国慈善组织外部监管机制研究》,外交学院2012年研究生学位论文。

[44]杨道波:《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页。

[45]陈瑜:《试论美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1期。

[46]徐彤武:《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http://www.ems86.com/touzi/html/?20215.html,下载日期:2012年12月6日。

[47]翟鸿祥:《行业协会发展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

[48]姚建平:《中美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研究》,载《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2期。

[49]陈瑜:《试论美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1期。

[50]康晓光等:《依附式发展的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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