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是法治,美国各级政府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全程贯穿了法治原则。首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地位最高,然后是联邦法律、各州的宪法、各州的专门法律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再次,具体负责监管事项的各政府机构均有法有规可依,制度建设比较完善。最后,管理和执法过程依照法定程序,官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极小,且对政府执法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组织有上诉渠道。[43]慈善事业是一个新型的现代事业,其健康成长要求健康的法律环境。由于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计划经济社会不同,这一切都要求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对慈善组织监督的“有法可依”,现有的慈善立法等级已经无法适应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动慈善事业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了当务之急,完善对慈善组织的行政监督方式。因此,从立法角度,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对宪法赋予的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证,各级立法主体都应对其予以尊重和执行,并应对其内涵和使用范围进行更明确的阐述,还应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来保障公民的结社权不受侵害。其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管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法,基本法应对所有非营利组织的内涵、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监督与管理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适用对象“应当涵盖除现有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44]。当前我国应把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建立一部统一的慈善法,以规范慈善组织的概念、目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及社会监督等[45]。最后,在我国统一的慈善法颁布出台之前以及在出台之后,都应完善专项规章制度,具体有针对性地管理各类慈善组织及其行为。例如,可以出台专项的募捐法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对募捐行为发起者的资格、活动的申报和审批、筹备和运作,以及所募资金的使用去向等都做出详细的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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