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国慈善事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我国应该一改“双重管理”体制,改为直接注册制度,即慈善组织不再要求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只需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且政府应该减少对慈善组织的干预,把政府原有的控制性向服务型转变,能由慈善组织自身调节的政府则不能进行干预。同时,应赋予慈善监督主体(民政部门)于慈善事务守护人的权利,改变长期的公益性事件无诉讼主体的现象。当遇到慈善组织违背其宗旨或者善款使用不当时,监督主体可以向美国密歇根州州检察长一样,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此时就需要将民政部门的权限具体化:如赋予其调查权,对于证人的传唤的权力,可以查阅慈善组织的账簿和记录,监督主体应享有起诉的权利和参加诉讼的权利。该主体作为公众的代表其根本目的是保障慈善目标的实现,对于慈善组织的日常活动不应予过问,只有在慈善组织运营过程发生问题的情况下,才会行使职权。因为该种监督方式为被动监督,所以法律应该规定慈善组织向该监督主体主动提供年度报告信息,并且应明确具体规定监督主体对哪些事项可以干预哪些事项不可干预,尤其在慈善组织出现不当行为和错误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对该慈善组织展开调查,代表公众对其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国情,检察机关一直代表公权力,当出现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时,它理应代表公用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与公民个人或其他机构相比,在调查取证及参与诉讼方面比较有优势,也有专业性。因此,当慈善组织监督主体代表公共利益作为公益诉讼人时,应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得到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公益诉讼程序[22]。
此外,慈善组织的日常重大事件也应及时地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比如财产的转移、慈善目的的改变、资产的合并等问题。并且这些登记内容应及时向公众公布,让公众知晓,加大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如果在制度设计上,让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督,每段信息都能够被真实披露,那么我国的慈善事业将迎来一座新的丰碑。
【注释】
[1]裴潇亚,山东曲阜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法。
[2]本文中的《示范法》专指《保护慈善资产示范法》。
[3]栗亚清:《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载《经济论坛》2012年第5期。
[4]冯尚春:《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10月。
[5]冯尚春:《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10月。
[6]张奇林:《美国的慈善立法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7]See e.g.,Michiga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Solicitations Act,MCL 400.271,et seq.
[8]冯尚春:《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10月。
[9]MPOCCA3.
[10]MPOCCA4.(www.daowen.com)
[11]MPOCCA5.
[12]MPOCCA6.
[13]Deanna M.Deldin I.n Protecting Charitable Assets-A New Model Act.2012.
[14]陈瑜:《试论美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载《兰州学刊》2012年11月。
[15]See e.g.,Michiga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Solicitations Act,MCL 400.271,et seq.
[16]See e.g.,Michiga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Solicitations Act,MCL 14.252,et seq.
[17]Comment to MPOCCA 3(a).
[18]Comment to MPOCCA 3(b).
[19]See e.g.,Michiga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Solicitations Act,MCL 14.252,et seq.
[20]周尚思:《国内慈善机构信任度现状调查研究》,载《传播实务》2012年第9期。
[21]丁冬月:《加强慈善事业监管的法律思考》,新疆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22]陈瑜:《试论美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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