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中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对慈善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慈善组织要经由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同时还要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因为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慈善组织往往将重点放在寻找挂靠机关上,并且一旦登记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财务管理方面的“年检”之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也难以落实有关公益事业的减免税待遇。

中国慈善事业监管体制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在2011年6月20日,一位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在微博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公然声称其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引起轩然大波,并将中国红十字会推向了风口浪尖。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等风波,全面引爆我国民众对现存公益体系的信任危机[20]。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统计,在诸多事件发生之后,慈善会和基金会接受的捐款总数急剧下降。这些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在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事件充分表明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骤然下降。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我国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公益性慈善组织本应具有非政府性和自治性,但我国的慈善组织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从它们身上仍然可以看到“官办”的影子。政府对于慈善组织性质的界定也走行政化路线,将其看作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实施部门,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是从属性的,慈善组织的行为均要向政府部门负责。政府本来应是一个外部的监管者,却直接参与到慈善组织的经营管理中。具体表现在慈善组织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失去效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重要事项的决策权集中于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由业务主管机关控制。业务主管机关对其他事务也有很大的权力:包括社团其他负责人的选举,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等。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监管机制,显然不适合慈善组织的长足发展。

其次,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运行缺乏常规有效的监督。由于我国对慈善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慈善组织要经由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同时还要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因为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慈善组织往往将重点放在寻找挂靠机关上,并且一旦登记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财务管理方面的“年检”之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也难以落实有关公益事业的减免税待遇。由此说明,监管部门只重视对慈善组织“入口”的监管,对其运作过程往往疏于监督。(www.daowen.com)

最后,慈善组织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不够。在我国,慈善账目基本不对外公开,捐赠人和社会很难查询到捐款的流向和使用成效。有的小额捐款甚至连发票都不开,这样更加没办法实现捐赠者的知情权,这种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更加加重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感。[21]捐赠者在不了解慈善组织信息时,是不会贸然捐赠的。

因此,只有立其法律,改其监督体制,公开其信息,才能真正解决我国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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