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通过了《保护慈善资产示范法》(Model Protection of Charitable Assets Act,简称“MPCAA”)。此部《示范法》的目的就是阐释并明确州检察长在保护慈善资产方面的权威地位,对慈善资产的利用起到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确保慈善资产的“慈善性”。
本法主要通过四项制度来明确州检察长对慈善资产的监督权。(1)保护慈善资产制度[9],即州检察长应代表公共利益保护慈善资产的慈善目的,防止慈善资产被滥用,并且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行使调查权。(2)登记制度[10]。慈善机构有义务把其基本信息报到州检察长那登记备案,以便州检察长和公众知晓。(3)年度报告制度[11]。该法规定当慈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有的或收入的资产超过一定数额时,应向州检察长报告。该制度可以帮助州检察长及时获得慈善组织资产的相关信息,利于州检察长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同时还对慈善组织自身起到警示作用。(4)通知制度[12]。《示范法》规定,被要求登记的慈善机构在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检察长:慈善组织的解散,慈善组织的终止,慈善组织对其所有的或大部分慈善资产做出的安排,慈善组织从本州转移慈善资产,慈善组织合并或转换存在形式。如果这些事件没有及时通知州检察长或者没有得到检察长的同意,行为无效。该制度规定的事项都是慈善组织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都可能引起对慈善资产的滥用。慈善组织的这一通知义务,让州检察长有机会及时阻止慈善组织将要出现的问题或纠正慈善组织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www.daowen.com)
《示范法》并没有限制或缩小州检察长的监督权,相反,它对州检察长的监督权进行了细化,更有利于实际操作。虽然该法对美国各州只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无强制力,但其为各州制定州法律提供了模板,有利于统一慈善资产监督方式,缩小各州之间的差异,形成统一的监督体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