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州检察长发现慈善资产有所减损的情况下,必定会启动救济程序。救济程序一旦启动必定会配以相关的救济方式。州检察长对减损的慈善资产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二是强制执行。
1.协商解决
州检察长协商解决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在救济程序中的调查程序中。但调查终结时,州检察长首先会选择通过与相关责任人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调查中,州检察长如果发现慈善组织的董事或受托人有违背职权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失,那么州检察长会与董事或受托人等相关人员协商决定补足减损的财产和支付经济损害赔偿金。如果他们的保险不能全部付清损害赔偿金,董事或者受托人应该从私人财产中补足不足的部分。除此之外,董事或受托人被要求辞职,或者开除有失查责任的董事,撤销或变更受托人,严重者也可以宣布慈善组织的解散。
通常,在面临州检察长的诉讼威胁时,滥用慈善资产导致慈善资产减损的人都会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协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当当事人不遵循协商的结果时,则会进入下一个救济方式——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www.daowen.com)
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在调查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均可应用。
首先,在调查程序中,州检察长要和董事或受托人等相关人员协商补足减损资产和支付经济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执行,此时州检察长就可以决定强制执行。
其次,待诉讼程序结束后,州检察长有权监督判决书的执行。此时,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州检察长则有权强制执行。
再次,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第12586.2条规定:所有按照法律的授权而得到的罚款、罚金、律师费,以及依照12598节支付给总检察长的调查费用均应当由司法部门专门用于总检察长慈善信托执法职责的实施。总检察长有权从被告处索回所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因参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花费。对于这部分费用,如果被告拒不缴纳,州检察长也可以强制执行。[12]
最后,加州《政府法典》还规定,总检察长发布的要求任何人到场的命令与传票具有同样的强制力和效力,且一旦经过总检察长的申请,命令的遵守可以在接受人居住或者被发现的县,按照类似于传票的方式,被高等法院强制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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