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州检察长提出救济计划解决慈善资产减损问题

加州检察长提出救济计划解决慈善资产减损问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州检察长通过实施调查权来审查慈善组织,从而发现它的董事和受托人的错误管理、欺诈和错误转移慈善资产的行为。这是对州检察长调查权的初步描述。对于上述第一部分所讲述的慈善资产减损的情形,加州检察长都有权展开调查。在调查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州检察长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挽救受损的慈善资产。该条明确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检察长引起诉讼的权力,即起诉权。这一赔偿机制的前置程序就是州检察长对董事提起的民事诉讼。

加州检察长提出救济计划解决慈善资产减损问题

慈善资产受损时,州检察长首先启动的是调查权,调查清楚减损的数额、责任人等情况;在调查清楚后,州检察长会让相关当事人坐在一起协商解决;最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州检察长会运用自己的起诉权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救济慈善资产。

1.调查程序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第12584条规定:总检察长将要依本法,建立和维持一个慈善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受托人的注册,以及为一慈善目的持有财产所依托的特别信托或者其他关系的注册。为此目的,(总检察长)可以实施任何必要调查。州检察长通过实施调查权来审查慈善组织,从而发现它的董事和受托人的错误管理、欺诈和错误转移慈善资产的行为。州检察长为了查明法人或者信托是否遵循法人章程或者其他文件条款和规定,可以根据本法对法人和信托人的交易及关系展开调查。[8]

虽然法律规定了州检察长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慈善组织及其董事等展开调查,但通常是由举报人引起调查,州检察长很少主动适用调查权。[9]

(1)州检察长调查权在美国的起源

美国州检察长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是在20世纪下半叶才逐步得以发展扩充的,20世纪中叶还很少有州检察长履行监管慈善资产的职责。最初,美国各州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并不统一,因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并且在美国制定宪法的年代,大部分关乎公共道德、公共安全以及救济老弱病残的立法权都计划分配给各州各自履行。[10]到1954年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慈善信托受托人监察法》,这部法律将慈善信托的监督权赋予州检察长,州检察长被赋予了调查潜在滥用慈善资产行为的权力,以提高获取信息的能力以便决定是否提起诉讼。1987年颁布的《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将地方各州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发展,使州检察长制度更加完善、统一。它赋予了首席检察官以调查权。首次将州检察长的调查权写入法律本并法规定:首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查阅慈善组织的财务资料和会议记录等方式收集慈善组织的相关资料。这是对州检察长调查权的初步描述。2011年7月,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通过的《保护慈善资产示范法》规定:如果州检察长有理由相信完全有必要开展调查,可以依本法实施调查。此《示范法》明确规定了州检察长的调查权。

加州检察长有权调查慈善组织的董事或受托人对慈善资产所实施的管理不善,欺骗或者错误转移并造成慈善资产减损的行为[11]。对于上述第一部分所讲述的慈善资产减损的情形,加州检察长都有权展开调查。

(2)调查程序

第一,州检察长接受关于慈善资产滥用的举报或如果州检察长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其中举报来源很多,可以是政府主体、慈善组织的董事或其员工、检举者、捐赠者、受助者,也可以来自财政报告和信息反馈。

第二,初步调查,如果发现大量的举报都涉及慈善资产审计员,州检察长将委任一名独立审计员去复查相关资料和实施访问调查。

第三,审计结束后,要向代理州检察长提交书面审计报告,由代理检察长决定是否继续调查;此时,代理检察长会和慈善组织的董事或顾问取得联系,进而讨论问题的解决。

在调查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州检察长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挽救受损的慈善资产。(www.daowen.com)

2.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在美国的发展

早在1987年《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中就有关于州检察长起诉权的规定。该法允许州首席检察官启动诉讼程序,即使由州首席检察官之外的人启动了诉讼程序,州检察官也有权介入诉讼程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第12591条规定:总检察长可以制定相应程序以确保本法的实施并启动法院管辖权。该条明确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检察长引起诉讼的权力,即起诉权。依据美国法律,美国慈善机构的管理层对慈善机构负有信托责任,若董事不能履行其责任,州检察长有权迫使该董事对慈善机构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一赔偿机制的前置程序就是州检察长对董事提起的民事诉讼。

(2)诉讼程序

在州检察长行使起诉权之前,他必须先行使调查权,以充分了解案件的实施情况。在调查结束后,州检察长首先会和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此时,州检察长将会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挽救减损财产。但是协商并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在调查结束后,州检察长可以不经协商,直接起诉要求董事或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有犯罪情节的,则就不会有协商这一环节,州检察长将会在调查结束后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3)提起诉讼的情形

加州检察长除了对以上部分所提到的慈善资产减损的情形有权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对以下情形提起诉讼:

第一,在总检察长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一份自觉守法的保证。如果一项自觉守法的保证被违反了,总检察长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提起藐视法庭诉讼或者提起在自觉守法未被接受情形下的诉讼。

第二,总检察长可以针对受托人或者其他在慈善信托持有财产的人,或者针对任何慈善法人、其任何董事或者执行官,提起旨在执行一项慈善信托、征收一个慈善信托的财产、为了或者代表任何慈善信托或者法人恢复财产及其收益的诉讼行为。诉讼时效是诉因产生后的10年内任何时间。

第三,如果慈善组织的董事或受托人实施了错误管理、欺诈和错误转移慈善资产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慈善资产的损失,州检察长就可以对董事或受托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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