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资产的使命就是用于慈善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如果被用作其他目的,则就构成了慈善资产的减损。慈善资产在被用于慈善活动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阶段和任何过程都有可能出现减损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1.董事或受托人的自我交易行为
自我交易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自我交易行为;另一种是间接的自我交易行为。[2]直接的自我交易行为指的是慈善组织与不适合的人[3]之间直接发生的交易行为。直接的自我交易有出售、交换或有偿出租财产的行为,向不适格的人支付费用或补偿其开销行为,将慈善组织的财产或收益交给不适格的人或归其使用的行为等。比如基金会的理事向基金会出售自己店里经营的汽车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高于市场价格,都属于自我交易行为[4]。
2.公共慈善组织的超额利益交易行为
所谓超额利益交易行为指的是适格的免税组织直接或间接向不适格的人[5]提供经济利益或供其使用的交易行为,而且在该交易中,该组织向不适格的人提供的财务的价值高于对方给出的对价。[6]超额利益交易行为以不适格的人收到超额利益为时间点,导致交易双方丧失免税地位。
3.有害投资行为
慈善组织的董事或受托人基于投机投资导致慈善资产减损的情形,州检察长可以对其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确实存在问题,则董事或受托人将被课以有害投资税。比如,期货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期权交易等。但这些投资如果事前经过严格的调查,确实可行,则不属于有害投资。(www.daowen.com)
4.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员工工资、福利、旅游费用、娱乐开支和法律费用以及其他专业费用的超额支出部分。
5.将慈善资产占为己有的贪污犯罪行为
慈善资产作为公共资产,它不属于任何一个自然人,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难免有人会心存侥幸将其据为己有。
6.其他违背最初慈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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