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特殊群体指的是老、弱、病、残、孕等健康或身体状况亚于健康人的群体,而广义的特殊群体则指的是一切因身体、心理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社会地位较低或者权利保护有所欠缺的人。我们这里探讨的是广义上的特殊群体。在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群体,主要在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公共政策的不合理以及主流社会的不接纳。而对于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也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2)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要求。对于常常被边缘化了的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群体,其权利的实现应该得到突出的重视。比如农民工的报酬问题,下岗、失业人员的生存权问题,罪犯的权利的实现、弱势群体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只有这些特殊的常常被忽视的群体的权利也得到很好的实现,才能真正称得上权利的落实。
对于特殊群体,我国长期以来采用比较粗线条的研究和规范方式。在政府的管理和应对上,多以临时性救助为主。当我们从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去考虑当代中国特殊群体状况的时候,就会发现特殊群体问题的产生,除了性别、年龄、种族等自身各种自然原因外,更多的源于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和制度保障的不完善。比较典型的是对农民工的保障。农民工是随着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下,同工不同酬,劳动条件恶劣,在城市务工生活却无法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市民待遇,即使是微薄的薪水也时常被拖欠,甚至发生讨薪被打、跳楼讨薪的事件。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贫富差距反而不断拉大,社会阶层出现固化迹象,特殊群体因权益受到侵害,剥夺感失落感加重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率不断上升,反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时有报道,特殊群体保护问题更加严峻。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面对大量游离于主流社会边缘的特殊群体,必须通过管理创新和法制保障,更新管理和服务理念,采用人性化、精细化和法治化的长效治理机制,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www.daowen.com)
我国对于残疾人、妇女等传统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目前已经比较完备,是所有特殊群体中立法保护力度最大、集中法律资源最多、保护措施最完善的特殊群体。而对农民工等新型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则相对较弱,有的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但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型特殊群体占我国众多人口的相当一部分,如果不能出台立法对他们的权益,尤其是适当生活水准权加以保护,即使其他群体的权益保护再完善,也是达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准的,故而加速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是基本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使然。对于特殊群体保护应体现以下原则:宪法保护原则、尊重少数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目的与措施相适应原则、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相结合原则、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性与发展性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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