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得到确切的保障毋庸置疑。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其一,贫困家庭或者受灾受难家庭应该吃得起,而不应受饥饿的困扰;其二,在吃得起的基础上,也应该同时保障食物的营养,而不只是停留在填饱肚子这个初级层面上;其三,针对中国现今发生的多起食物有毒有害事件,更提出,食物应该是安全的,符合卫生标准的。人人享有获得充分食物之权利,它是人维持有尊严生活的根基性权利。
第一,关于食物权的立法:权利入宪及法律体系的完善。食物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种,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决定了其入宪的必要性。正如我们党所倡导的执政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者也应该恪守不渝地执行《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于食物权的规定。该权利入宪后,应当制定更为严格的保障该权利的法律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目前已有或者正在起草中的法律外,制定更多关于保障生活困难群众如农村贫困人口的食物权法律规范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监督及惩罚办法的法律规范等法律,该权利入宪会大幅度地提升国家对食物权的保护水平,进一步完善食物权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以宪法保障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保障为依据的权利保障体系。(www.daowen.com)
第二,执法层面:合理分配,严格执法。其一,合理分配食物。当前我国的粮食、食物作为市场化的商品,业已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分配模式,要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分配的合理性,除了市场这只有形的手做调节,也需要政府这只无形的手给予援助。国家应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护粮食生产经营和消费者之合法权益,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应努力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护依法从事粮食经营的活动,严禁非法的粮食流通行为以及非法阻止粮食流通的行为。其二,严格行业许可与安全监管。食物权的保护既包括了数量上的充足,也涵盖了质量上的安全,即食物的营养卫生和安全无害。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根源在于食物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权责不明、监管不力。对于人们对所购食物的担心及政府公信力所受的影响,笔者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把好行业入口,严格市场准入。对于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在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更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绝不放松,以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浑水摸鱼。第二,重事后惩罚更要重事前预防。不难发现,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往往着眼于事后的惩罚,对于事前的预防则不甚看重,这不仅会增加行政成本,也会导致百姓权益及市场秩序的双重受害。事前预防将所有食物全部送检工程量太浩大,可行性几乎为零,但是质监部门可以提高抽检率的标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第三,完善监管机构设置、分工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且责权不明,被人们调侃为“八个部管不住一头猪”。对于此,在加强各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明确各部门分工的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成绩突出的欧美国家的经验,组建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食品从生产到加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予以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个环节中食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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