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快制定户籍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户籍法。要改革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放松对户口的管制,有条件地、有目标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依附于户籍的地域歧视和身份歧视政策,使全体公民在户口身份上完全平等。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要以同工同权为基本出发点,以就业方式为标准,以居住地为原则,赋予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对象的公平性。
第二,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强调了国家对农民养老所承担的积极义务,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责任。第20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21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此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参照了国务院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参保人的个人缴费时往往选择最低档的缴费标准,即每年100元;基础养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补贴55块钱,部分贫困地区又补贴乏力;缺少调整增长的机制;加之个人账户不能做实,总体上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较低,现阶段养老金又非常“微薄”,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存在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因此应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其真正得到农民的支持和接受,并能够在结构、保险费用、保险金、管理体制与其他养老保险方式相衔接,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完善的重要一环。
第三,发挥省级政府的区域协调功能。一方面,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往往以地方试点开始,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建制中缺乏全局性的统筹规划,相互间不能衔接和协调。另一方面,目前许多地方社保制度的操作还是县级统筹为主,难以实现区域衔接转移;加之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财政权益的分割和固化,致使地区利益调整困难。因此,应充分发挥统筹单位省级政府的综合区域平衡能力,进行利益协调,保证养老保险的区域公平和协调发展。
第四,加快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信息联网和共享。在养老保险权实现的技术层面,政府还应做到:进行社会一体化,建立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的一体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制度;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甚至于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保“金卡工程”;明确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分类管理信用制度等。
【注释】
[2]赵耀辉:《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及教育在其中的作用》,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3]赵耀辉:《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及教育在其中的作用》,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www.daowen.com)
[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5]邱本:《从契约到人权》,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8页。
[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8]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9]潘跃:《全总发布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60/13961296.html,下载日期:2013年4月。
[10]周长征:《社会转型视野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的法律救济》,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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