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视规范,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重视规范,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其中将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主体,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要将农民工养老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红利;还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实施通胀补贴。基于以上法律规范之完善,还要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执法司法监督检查力度,转变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故有封闭观念。

重视规范,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当代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功能主义为基础,把法律类比成“社会工程”。[11]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权,还需要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出发,着力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和体制。

第一,应加快养老保险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法。直到现在养老保险权益领域只有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发挥作用。基本法律的缺位,使养老保险法规在实践的执行和认知上得不到应有重视,在现有的环境下运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其中将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主体,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地指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构建必须符合我国养老保险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方向,即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多层次的基本理念,符合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由此而来,就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置于现有养老保险政策框架之下,同时,还充分运用了现有的制度资源,又可以做到结合实际改进完善。

第二,重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个人养老、家庭养老在养老中的各自作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养老保险项目,应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重要补充,同时兼顾个人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功能。

第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支付法制建设滞后,政府间的专项转移支付不规范,实践中养老保险专项费用被截留或挪用的现象较严重,因此应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安排。在此过程中,为使资金使用更趋向于合理、高效,还要注重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将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财力补助等资金拨付形式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中;更重要的是,从平衡地区财力的角度出发,要积极探索省级财政对辖区县乡财政、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形式,在现行纵向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横向转移支付形式。(www.daowen.com)

第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制。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管理:首先,要坚持安全性、长期性、增值性原则。其次,要规定投资方向,投资方向和领域要保证长期持续稳定盈利,实现收益稳定的风险最小化和风险可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再次,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实行“数量限制”和“种类限制”原则,对高风险性、高波动性的资产投资进行最高比例限制;对风险不可控的资产设定禁止领域。最后,还要对农民工养老金进行审计监督。成立由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与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农民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机构服务进行评估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通货膨胀风险的管理。要将农民工养老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红利;还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实施通胀补贴。

第五,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农民工在社会上属于相对弱势,在法律诉求中存在供应不足。遇到纠纷时,政府可尝试建立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救助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在此过程中,还要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作为农民工本身,自我维权的意识也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一方面自己努力必不可少;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也有积极引导的义务。

基于以上法律规范之完善,还要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执法司法监督检查力度,转变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故有封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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