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厘定责任,明确法律主体权利义务

厘定责任,明确法律主体权利义务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政府不仅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者,还应该是财政责任的必要承担者。政府部门还需要在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信访、监督、执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随着中国民众意识的唤醒,法律的不断完备,各种工会、非正式组织与自发性志愿者团体以及义务维权组织等中间组织纷纷出现,他们在农民工权利维护、社会地位获取上都扮演了相当积极的角色,起到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监督职能。

厘定责任,明确法律主体权利义务

1.“第二次转型期”国家责任的承担

首先,国家应合理进行“顶层设计”,确定改革方向与内容。国家应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在养老保险总体设计方面进行规划,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更有效地实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十二五期间的人权发展方向和目标重点地对养老保险权利做出未来的发展安排。其次,国家应承担必要的养老保险财政责任。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政府不仅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者,还应该是财政责任的必要承担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缴费方式、费率及分担比例、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社保基金运营进行监管。就目前来讲,需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工的退休待遇给予适当补贴,使在全国各地退休的农民工待遇水平大体相同。最后,国家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职能。政府应重点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劳动和资本之间建立起利益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要在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信访、监督、执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府际合作,特别是“输入地政府”与“输出地政府”的合作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参保的同时,必须加重企业不为农民工参保时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理主体和处罚方式,通过可操作、可执行的规定增强政策的刚性。而更有宏观意义的是,可以在境内企业之间培育利用社会连带控制关系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一方面,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上游企业、主控企业)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不仅要求其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要求其对被控企业(下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监督和保障义务,将其作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和支点;另一方面,发动多元社会力量协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整合资方社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系统、工商联等)、中立方(社会公众、消费者组织、媒体等)、劳方(工会、妇联、劳方维权组织)力量,尤其是在发挥体制内社会力量主导作用的同时,尊重、引导、规范体制外社会力量,加强体制内与体制外社会力量的合作。(www.daowen.com)

3.中间社会组织的监督责任

《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同时,目前应该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统领,加强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提高社会力量地位,实现政府、社会力量在社会领域的共同治理。随着中国民众意识的唤醒,法律的不断完备,各种工会、非正式组织与自发性志愿者团体以及义务维权组织等中间组织纷纷出现,他们在农民工权利维护、社会地位获取上都扮演了相当积极的角色,起到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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