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保障不到位,覆盖范围低。养老保险权虽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事实上农民工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与法律的要求之间还有很明显的差距。其中必须要考虑到就在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不适应农民工低收入的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发布的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他们平均月收入为1747.87元,仅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61元)的57.4%。[9]
2.养老保险衔接转移困难,保险基金地区分割严重(www.daowen.com)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19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规定在制度建设上有利于消除农民工跨地区跨行业流动的社会保险转移障碍,但本来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最后由行政机关通过相应政策来规定,降低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权威性、稳定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具有高层次的、较强的统筹能力,保证农民工在不同地域甚至身份转化时能够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然而,截至目前多数地区尚未实现省级养老统筹,统筹单位众多,缴费、领取标准多元,政策制度难以统一。即使是在已经实现全省统筹的地区,实际上只是省级基金调剂,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县级统筹。各地由于经济发展状况有差异,如果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缴费和待遇标准千差万别。这将导致农民工在养老保险流动中保险权利中断,保险利益丢失,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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