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制造业受到极大冲击,中国经济也一度走低。经济危机现状与养老保险维权的碰撞在所难免,养老保险领域规定的权利让步于经济维稳的步伐。2008年11月开始,社保部发布通知缓调最低工资标准、下调企业工资,下调社会保险费,刚于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出现实施受阻现象。本来应该是养老保险权最有力屏障的司法渠道也通过“内部规定”的方式向现实妥协,对社会保险费保障进行“相机选择”。其中以《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中第20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为开端,不久之后,《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出台了对于相关规定,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对“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提出意见:“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不是基于事实结果,而是在主观方面给出了“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的处理办法。农民工是最常见的养老保险权受损害主体,作为社会弱势,类似的权衡规定使其轻易地被剥夺和损害。
2.社保缴费买单时间过长,养老保险不能退保不适当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农民工需累计缴费15年以上,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来说不太容易实现,许多人视社会保险基金不能退保为养老保险的“紧箍咒”。对于此,许多人认为养老保险已缴纳的个人账户社保基金属于个人财产,应有个人支配,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该采取强制的手段——养老保险到底好不好应该由参保人自己去判断。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防止参保人退保,政府应该做的是加大宣传,并用保障的实际效果去吸引并留住参保人——采取“强留”的手段,很可能事与愿违。更由于未来退休年龄的推迟,使目前人数巨大的新生代农民工亦对养老保险“望而却步”。(www.daowen.com)
3.政府责任不明确,难以实施财政补贴
目前,政府在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方面都已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而且建立了根据社会通胀水平动态补贴的机制。但对农民工政府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如何补贴,目前尚无较好的做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具有衔接农村养老保障系统和城镇保障系统的作用,但是不能简单地合并到农村保障体系,也不能笼统地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在考虑此问题时,可以适当根据农民工所在地域进行动态补贴,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间调整,同时考量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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