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在宪法、法律和制度方面具有坚实的基础,从立法过程中也可以观察到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维护的艰辛不易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
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虽是改革开放后国家首次就养老保险作规定,但仅限企业职工参保。1994年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作为法律上的“劳动者”,也应参保。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职工”同样没有区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镇企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了具体说明,对农民工参保、转移及退保做出了规定。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劳动者,均被覆盖在养老保险之内,“农民工”据此纳入覆盖范围。2009年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95条特别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曾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农民工特别制定了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但由于《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与城乡统筹养老保险的模式设计,使《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公布。(www.daowen.com)
再者,对于养老保险权的维权渠道,2001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8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2月实施的《养老保险行政复议办法》,给予养老保险权多种渠道的疏通保障,亦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获得“定争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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