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芸[1]
【摘要】 我国正经历着“第二次社会转型期”的巨大变革。立足于这一整体背景,本文以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概念特征与现有制度渊源为基点,以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法理学价值为支撑点,全面揭示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不足的现实疮疤,即基点困境、定位困境、运行困境与保障困境。有鉴于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法律规制之完善应从厘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建立系统完备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健全无缝对接的配套制度与政策多方面来达成。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农民工养老保险权 法律规制(www.daowen.com)
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旧体制的束缚暴露出缘于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社会风险,并因此导致了社会的“第二次转型”,国家发展方向上亦相应做出重大改革:在社会建设目标上,顺沿着传统的“政治目标优先”—“经济目标优先”—“社会目标优先”—当前的“民生政治优先”轨迹前行;在工作中心上,创建发端于“阶级斗争中心”—“计划经济时期中心”—“市场经济中心”—目前“社会发展中心”的和谐社会;在工作重点上,完善着起始于“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社会体制改革”为重点—“政治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制度推进。在中国社会整体演进的历史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彰显出当今社会建设的重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亦成为“中国梦”实现的主要动力支持。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历史阶段存在的特殊人群现象,它产生于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中,而其存在则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不仅呼应着我国现代化的节奏,同时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相伴共生。一方面,农民工在数量上呈持续增长状态,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1年度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而未来30年还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另一方面,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城市中到参与建设的第一代农民工现已开始了其老年生活,但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其养老保险的权利需要与实际获得之间却仍存在着巨大的失衡,2011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140万人,参保比例不到1/6。[2]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也将关注和经历养老的现实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权保障不力的负面后果极其严重:背离社会公正,妨碍中国人权发展的进程;阻碍城市化的顺利推行,延迟中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甚至影响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延迟公民社会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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