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多元功能的转变

完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多元功能的转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的规定,就体现了薪资比例制的设计理念。但是,考虑到以个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准确定失业保险金,有可能导致失业保险金高低落差过大的情况,这与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也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求职。

完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多元功能的转变

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具备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和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等三大功能,这些功能需要通过合理设置失业保险基金给付结构来实现。

1.合理设置失业保险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变化,对于再就业有两种相反的效应:抑制效应和促进效应。给付期限延长之后,抑制效应降低了失业早期的再就业率,但是当接近最后期限时,资格效应就会导致较高的再就业率。研究结果显示,失业保险替代率每上升10%,将会导致失业时间增加1周;而每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潜在期限1周,则会导致失业期延长1天的时间[21]。实践表明,享受失业保险者的失业持续时间要长于不享受失业保险者,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者的失业持续时间要长于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者[22],为此,世界各国均规定了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为90天至1年,并对连续的时间做了限制,如此迫使失业者积极地想办法就业。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两种模式:(1)统一期限,即凡是具有给付资格者,其给付期间都是相同的,不论其过去职业与保费多少;(2)变动式期限,即在规定的最高期限内,随保险年资、就业期间,以及投保薪资总额而有所不同。因此,从促进就业来看,我国应该适当缩短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建议我国采用变动式期限,通过授权立法方式,在最高期限内,由行政主管机关视失业情势的严重程度与财源许可情况,延长失业给付的一定期限,使全体非自愿失业的被保险人最长均可获得一年的失业给付。(www.daowen.com)

2.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水准

关于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准,各国均有差异。除了部分国家根据有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具体情况,调整给付水准以外,目前世界上最通行的计算基准有四种[23]:(1)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加拿大是60%,美国是50%;(2)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德国是53%;(3)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定额给付,如法国是40%比例+定额46.32法郎/月,合算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58%;(4)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波兰是最低工资标准的95%。而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的规定,就体现了薪资比例制的设计理念。但是,考虑到以个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准确定失业保险金,有可能导致失业保险金高低落差过大的情况,这与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也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同时,赡养系数是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问题,赡养系数的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应纳入在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于是正式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将决定权留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需求原则”、“激励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判断。[24]我们认为,失业保险给付之目的在于帮助劳动者在失业后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能够促进就业,但有时候也会事与愿违,它有时会产生具有延长劳动者失业时间的负效应,而且全部平滑消费的功能也会反映在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上,有鉴于此,有必要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也要与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