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加强身份差别管理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加强身份差别管理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关于公务员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有提及,但却排除在外。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加强身份差别管理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全

一方面,从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立法来看,只有“在职工作者在被解雇后成为非自愿性失业者”时,才可得到由国家所提供的失业给付。即,将“具有雇佣关系的受雇劳工”,遭到解雇成为“非自愿性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优先保护对象,从而将自愿性失业劳动者、无固定雇主的失业劳动者、退伍军人公务员农民排除在立法之外,不仅范围过窄,似乎也有失公允。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这部分人都是“具体人格”,其失业后只能得到国家提供的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实践中,政府部门在进行官方失业率统计时,常常只统计包括城镇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内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而遗漏了下岗失业人口、未就业大学生以及外来城镇人口等等,而且登记失业率将统计的年龄上限界定为男50岁、女45岁,这也将漏掉一部分人口。[10]这些被统计漏掉的人中包含农民和进城农民工、年老长期性失业者和自主创业失业者。

2.失业保险制度实行身份类别立法(www.daowen.com)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只规定了三种失业类别情形,以配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供在职工作者在面临解雇过程时的就业保护。正因如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没有将军人纳入失业保险体制,《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部分也一直没有将“农民”和“公务员”两类特殊群体纳入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人为造成军人、农民和公务员在立法上的身份类别。一是关于农民的失业保险主要还停留在地方立法和政策层面。原因在于农业不具备现代劳动市场之企业组织型态,其失业之认定、保费之征收、给付之发给等工作均甚困难,因而除了法国、英国以外,大部分国家失业保险计划将其排除列入保险范围。在我国,政府曾一度将农民当作“自然就业”人口。但是,实际情况是农村的自然资源有限,农民的开发能力低下,无法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因此,农村可能有一批没有失业保障的失业劳动者,如失地农民。二是关于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有提及,但却排除在外。例如,2010年《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实,公务员也有失业的职业风险,如公务员因为主动辞职、被辞退,或因“问责”等其他原因而丢掉工作,其本人曾经工作的年资(工龄积累)如何落实,几无下文[11]。我们认为,基于社会正义的事实,每项危险应由整个社会来共同负担,一个人没有理由避免危险或危险期间以自己的财力来对付收入中断所造成的困境。三是还有“特定对象失业者”,如自主创业失业者、生活困难户失业者、家庭妇女失业者、身心障碍者失业者、中高龄失业者等五类,以及授权由主管机关依法指定的特定对象,这些失业者往往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失业保险等则往往由就业促进法或社会救助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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