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8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微博等即时传播工具的兴起,社会监督力度进而加大,这对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助力。
然而,监督手段的多样化与即时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执行的有效化。事实上,缺乏刚性的监督往往是收效甚微甚至是无效的。我们的调查表明,50.8%的劳动者表示“救济途径太少”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救济途径的不足之一。那么,如何形成刚性的监督并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诉求呢?笔者认为,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不失为较好的制度选择。(www.daowen.com)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劳动者的代言人,代表着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应当挺起腰板,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据理力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工会仅在集体合同中才能代为诉讼。而在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上,《社会保险法》第9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各级工会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代表劳动者发出他们的声音,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8]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而主张维权时,工会组织理应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对用人单位可以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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