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看,社会保险争议救济渠道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与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渠道是否一致。从目前的司法态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来看,这两种情况的司法救济渠道是不一致的。不办理且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办理后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中断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按照行政诉讼的救济模式,劳动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要提起上诉,这些程序一般耗时长达5个月。而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除存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法定情形和劳动者不服裁决外,该裁决是终局的,此程序最长耗时为60日。在“强资本弱劳方”的格局下,劳动法律法规救济模式应向弱势方倾斜,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5]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所以笔者建议将用人单位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争议也纳入到劳动争议中来,这不仅符合诉权的法理,而且也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愿望。
劳动者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诉求社会保险权益,还可以同时诉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赔偿,这是通过行政救济无法实现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劳动者拿起社会保险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必然推动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